問:省廳領導,您好!有家企業是從事印刷電路板生產的,根據環評及驗收,涉及蝕刻、鍍銅工序,其產生的低濃度含銅廢液作為生產廢水經污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后排入污水處理廠。現企業擬在原污水處理站的基礎上增加一套電解設備來預處理這些低濃度含銅廢液,降低后續污水處理站的處理負荷,提高總銅處理效果,原污水處理站的污水處理規模及排放標準均不變;新增的這套電解設備會產生酸霧廢氣,擬合并至已有堿液噴淋塔處理后達標排放;會產生電解銅,交由專門回收公司回收處理。這種情況經查詢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因原污水處理站污水處理規模不變,不屬于擴建,故判斷是對照95、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中的“其他”,是做登記表,這種判斷結果是否合適?如果不合適,那應對照哪個項目類別?盼望答復!
答:您好,建議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危險廢物利用及處置中的“其他”類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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