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應當申領排污許可證或開展排污登記的排污單位,如目前處于臨時停產狀態,也應做好排污許可管理。對 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復生產的臨時停產排污單位,應按生態環境部門要求,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停產期間無需開展自行監測和提交執行報告,恢復生產前應向核發部門報告。對長期停產的,生態環境部門暫不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應先填報排污登記表,并應在恢復生產前申請排污許可證,同時需在排污登記表中注明。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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