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一家制藥企業,為做好清潔生產節能減排工作,我司將生產廢水進行深度處理,達到了地表水Ⅳ類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嚴者,全面回用于廠區循環冷卻塔(由于GMP對用水的高標準要求,不能直接用于制劑產品),做到了“零排放”,并通過了自愿清潔生產驗收。 現是否需要按照《制藥工業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在排污許可管理平臺申請廢水排放去向變更為“不外排”,以配合主管部門排污許可證“一證式”監管。
答:您好!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有關規定,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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