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按舊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44號令)規定該類不含發酵工藝的飼料加工企業均屬于編制環評表項目,因此本飼料加工企業于2019年辦理環評報告表。現按照2021年版新修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飼料加工企業類環評表的要求為年生產規模為1萬噸以上或含發酵工藝,舊法44號令因新法出臺廢止,依據新法本飼料加工企業實際上并不符合編寫環評表的要求。咨詢:按照新法本企業無需辦理環評報告表,原來按照舊法批復的環評表是否已經失效?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你司在開工建設前按照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并經生態環境部門批復,該報告表及其批復仍然有效,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應落實報告表及其批復有關要求。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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