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司原主要從事汽車碳纖維內飾件、外觀件的加工生產,主要生產工藝為:碳纖維預浸布→手工裁切→貼膜→封膜(尼龍膜、不飽和聚酯樹脂膠黏劑)→抽真空→固化成型→打磨→噴砂→噴漆、晾干→成品,其中貼膜工藝具體為:環氧樹脂、石英粉→攪拌→制膜→貼膜,以上生產工藝及產品均于2019年申報了環評并取得環評批復,現由于生產需求,我司計劃僅保留其中的“環氧樹脂、石英粉→攪拌→制膜”工藝,改為生產原來工藝的半成品,其他工藝及對應設備均撤走,保留的這部分工藝及設備為原環評已報批,這種情況下,請問我司是否需重新報批環評?
答:您好。如項目變動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建議按照《廣東省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辦理的建設項目名錄(2020年版)》中的“改造項目”,豁免環評手續辦理,但應落實相關環保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并按有關規定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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