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廢機動車拆解項目屬于“三十九、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85金屬廢料和碎屑加工處理421;非金屬廢料和碎屑加工處理422”,廢機動車加工處理應編制報告表,但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HJ610-2016)》中附錄第155項“廢舊資源(含生物質)加工、再生利用”,廢汽車等加工、再生利用的項目環評類別為報告書,對應的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是III類,而其他類別屬報告表的,對應的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是IV類。 地下水導則中提到“本表未提及的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修訂后較本表行業類別發生變化的行業,應根據對地下水環境影響程度,參照相近行業分類,對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進行分類”。鑒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更新后,廢機動車拆解項目屬報告表類別,請問該類項目能否納入地下水IV類來執行?
答:您好! 若項目不涉及危險廢物、廢電池、廢油處理,則可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第85項相關規定,編制報告表,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試行)》,可不開展土壤環境專項評價。 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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