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現有一項目設有1個生產廢水排放口、1個生活污水排放口和1個雨水排放口,根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 號)表5的要求,需對生產廢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設置緊急截斷閥門,但未對生活污水排放口關于設置緊急截斷閥門的事宜進行論述。請問項目是否需要設置生活污水排放口緊急截斷閥門?若需設置,設置的理由和依據是什么?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在應急狀態下應當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第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從以上法律法規等文件可以看出,對于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設置風險防控措施,國家有明確的要求。根據《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粵環〔2008〕42號)“第九條 凡生產經營場所集中在一個地點的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排污者已有多個排污口的,必須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則,進行管網、排污口歸并整治”。你企業所涉項目若嚴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則進行管網、排污口歸并,則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經過生活污水管道進入生活污水排口進而進入外環境的可能性較小,原則上無需設置生活污水排放口緊急截斷閥門,否則建議設置生活污水排放口緊急截斷閥門。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Powered by MetInfo www.mit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