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A公司有2個廠區項目,均已完成環評及驗收等相關環保手續。現AB公司通過甲乙雙方商業協議的方式約定由B公司接手其中1個廠區項目的獨立經營,該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等建設內容均不發生變動。 根據《行政許可法》“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又因為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均無規定環評文件可以轉讓;請問B公司還需要辦理該項目哪些手續,才屬于環保領域中的依法轉讓?還是B公司應以新建項目的形式重新辦理該項目的環評手續?
答:您好! 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變化,僅建設單位變更,則無需重新辦理環評。具體請徑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咨詢。 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Powered by MetInfo www.mit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