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新環境法的第六十三條,通俗地說就是如何讓第六十三條更具可操作性,日前,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這個辦法更讓以身試法的人,明白了哪些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會被行政拘留。
一、未環評的三種情形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送達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建設的;
2、現場檢查時雖未建設,但有證據證明在責令停止建設期間仍在建設的;
3、被責令停止建設后,拒絕、阻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
二、未取排污許可證的三種情形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送達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排污的;
2、現場檢查雖未發現當場排污,但有證據證明在被責令停止排污期間有過排污事實的;
3、被責令停止排污后,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具有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
三、違法排污數種情形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1、暗管
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
2、滲井、滲坑
是指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
3、灌注
是指通過高壓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還包括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偽造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監測數據,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違反國家規定,對污染源監控系統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者對污染源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2、破壞、損毀監控儀器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及其它監控設施的,以及破壞、損毀監控設施采樣管線,破壞、損毀監控儀器、儀表的;
3、稀釋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擾監測數據的;
4、其他致使監測、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情形。
另外第六十三條第三款還規定,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七種情形:
1、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2、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5、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6、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7、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四、用農藥的三種情形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的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責令改正文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生產、使用的;
2、當理由不及時完成責令改正文書規定的改正要求的;
3、責令改正文書后,拒絕、阻撓環境保護、農業、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主管部門核查的。
小貼士
1、何為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
2、何為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
來源于京環之聲新媒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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