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排污許可制改革,強化排污者責任,加強排污許可證后管理,推動排污許可證有效執行,為污染防治攻堅戰打好基礎,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2018年全國排污許可管理工作要點》(環辦規財函〔2018〕137號),指導做好排污許可證后管理,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排污許可證后管理總體要求
(一)高度重視排污許可證后管理
排污許可制是依法依規規范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制度。推進排污許可制改革,既是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強化排污者責任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環境管理效能、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排污許可證既是企事業單位的守法文書,也是生態環境部門的執法依據。依證監管是排污許可證實施到位的關鍵環節。目前,全國已基本核發火電、造紙等15個行業兩萬余張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控制污染物排放各項要求已經明確。但是證后管理體系尚未完全建立,部分持證企業不能按證排污,排污許可證實施效果受到嚴重影響。
(二)排污許可證后管理主要任務
建立排污許可證后管理工作機制,明確責任主體。規范排污許可證后管理,強化依證監管。推動提高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強化排污許可證執行落地。核查排污單位執行報告,強化排污者主體責任。推動信息化監管,提高環境管理效能。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生態環境部負責全國排污許可證后管理總體安排和綜合管理,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證后管理工作、明確證后管理部門職責分工,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具體落實排污許可證后管理相關工作。對于排污許可證后管理過程中發現的相關違法問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二、加強排污許可證質量專項檢查工作
(三)督促排污單位開展自查
排污單位組織開展自查,應重點對排污許可證上載明的基本信息、登記事項、許可事項及相關附件等內容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排污單位的基本信息、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原輔材料及燃料、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口的信息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自行監測方案是否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是否存在需要整改的問題等內容。自查中發現存在需要整改的問題,排污單位應及時報告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對發現在自查過程中存在瞞報或提供虛假信息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置。
(四)檢查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
省級及有核發權限的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檢查時,可以利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邏輯篩查,重點篩查是否位于實施氮磷排放總量控制區域等“重點區域”,是否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備案手續,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核發條件,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和核發程序等有關規定。
對于邏輯篩查存疑的排污許可證應當組織開展詳查,主要對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及其審核要點,重點檢查是否有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落后產品,管控污染因子是否遺漏,執行標準是否準確,許可排放限值是否正確,無組織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環境管理要求是否全面等內容。對詳查發現存在疑問的,可視情況組織技術機構開展現場核查。
(五)開展排污許可證現場核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持證排污單位現場核查,應當對環境選址敏感、污染排放量大、環境風險高、環境治理水平低的排污單位實施重點檢查。現場核查應重點核查排污單位的實際運營情況與排污許可證相關內容的相符性,重點關注排污單位的生產工藝、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口、監測設施及采樣口設置、廠區平面布置等相關信息,有相應技術能力的也可核查排污單位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原輔材料及燃料情況等內容。對于現場核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督促排污單位進行整改。對于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置。
三、加強排污許可證實施管理力度
(六)檢查環境管理臺賬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至少開展一次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檢查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應對照排污許可證載明要求,重點檢查環境管理臺賬中排污單位基本信息、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信息、監測記錄信息及其他環境管理信息是否完整、真實,環境管理臺賬與執行報告相應內容是否一致,記錄頻次和記錄形式是否規范,是否記錄非正常工況及污染治理設施異常情況等內容。
(七)核查年度執行報告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應組織開展排污單位年度執行報告核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年度執行報告,應重點核查執行報告的上報內容、報送頻次是否滿足排污許可證要求,結合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監測數據以及其他監控手段等,核查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判定是否符合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是否落實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同時重點關注排污單位是否報告了超標排放或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情況、排污許可證內容變化、公眾舉報投訴及環境行政處罰的處理情況等內容。
對于在執行報告檢查中發現排污單位存在實際執行情況與環境管理臺賬、執行報告內容等不一致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責令排污單位作出說明。對于未能提供相關說明且無法提供自行監測原始記錄的,應依法予以處置。對于有違規記錄的排污單位,應提高檢查頻次,并納入排污單位環保信用信息中。
(八)檢查自行監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檢查,應重點檢查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制定規范性、監測行為完整性、監測過程規范性、監測數據真實性以及監測信息公開情況等,重點檢查監測點位、指標、頻次、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和信息記錄等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監測期間生產負荷是否符合技術規范要求;自動監測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期間是否按規定開展手工監測并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于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開展監測的,對檢查中發現存在疑問的可延伸至第三方監測機構進行檢查;對于安裝使用在線監測設施的排污單位,應視情況開展在線設施的比對檢查。
四、推動建立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監管模式
(九)創新固定污染源環境監管模式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對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數據,建立省級固定污染源數據信息化系統。推動省級和有條件的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固定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建設,明確排污口建設要求、排放位置及排放要求,建立排污口信息數據二維碼標識,整合排污口基本信息和許可要求、實時在線監測數據以及移動執法檢查記錄等信息數據的互聯互通,方便公眾查閱和監督。鼓勵探索開發手機APP、手持式終端等系統,逐步實現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數據“一證式”管理。
(十)做好信息公開監督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至少開展一次排污單位信息公開情況檢查,并對信息公開情況檢查結果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對于實施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可通過年度執行報告中記錄的信息公開情況,核實履行信息公開的方式、時間節點和內容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同時重點關注排污單位運營期間的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等信息公開內容。
(十一)拓寬信息化管理新模式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探索建立固定污染源電子地圖,形成全省固定污染源“一張圖”;探索清單式管理,建立省級固定污染源排放清單;建立“一源一檔”,強化固定污染源精細化管理;推動省級固定污染源信息系統與部級固定污染源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加大固定污染源分布及排放信息公開力度,拓展公眾監督渠道,鼓勵公眾對排污單位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督。鼓勵行業協會、園區管委會和龍頭企業等發揮帶頭作用,強化行業自律、相互監督、相互幫扶、互動交流和共同進步,形成政府綜合管控、企業依證守法、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
來源:生態環境部
Powered by MetInfo www.mit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