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
我們在做環保驗收過程中,發現一個企業總量指標不夠無法繼續驗收,管理部門說需要重新報批環評,但是我們找到南京的文件《關于加強建設項目驗收階段排污總量變動環境管理的通知(寧環辦〔2016〕64號)》,南京市有明確的管理要求,但是我們沒有找到環保部的相關要求。請問,環保部對于此類問題有無具體的解決辦法?
回復: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規定,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我部在《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中明確,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屬于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按照上述原則,我部已發布制漿造紙等23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對各行業重大變動的具體情形作出了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變動清單來確定是否需要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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