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環境行政處罰過程中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環監函〔2018〕719號)
來源:生態環境部 轉自公眾號 生態環境執法實務
關于環境行政處罰過程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環辦環監函〔2018〕719號)
河北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環境行政處罰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請示》(冀環辦函[2018]790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關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非法排污的處罰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排污許可制是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的“一證制”管理制度。排污企業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同時非法排放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屬于一個違法行為。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同的處罰措施。因此,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予以處罰。
二、關于按日連續處罰中“拒不改正”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因廢水化學需氧量排放超標被環保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處罰,環保部門復查時,發現該企業仍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即使廢水化學需氧量排放達標但氨氮等其他水污染物排放超標的,屬于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相關條款對該企業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特此函復。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7月20日
Powered by MetInfo www.mit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