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才會被受理
不是所有的環評都會被受理、予以批復,只有當建設項目符合以下要求時,才會允許開工建設。
1、項目選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2、各類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3、污染物排放總量符合總量控制的要求
4、符合產業政策及清潔生產的要求
5、項目建設不引起污染投訴
6、沒有區域限批或其他限制要求
7、要有足夠的公眾參與,注意公眾參與的真實有效性;
8、屬于審批范圍(部分項目分局無權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82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17年6月21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7年7月16日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一)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
(二)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三)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四)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
環評報告評審中的關注點
1. 是否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建設項目涉及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 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 法律法規該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規定; 依法需要征得有關機關同意的,建設單位應 當事先取得該機關同意。
2. 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清潔生產標準或者 要求。尤其注意近期出臺的眾多產業政策。
3. 建設項目選址、選線、布局是否符合規劃。 如:城市規劃、環保規劃、工業規劃、生態規 劃、水利、交通等各種相關規劃。
4. 廠址選擇是否合理。尤其廠區和各類敏感區 的位置關系。廠區內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原料 和產品的運輸方式、運輸路線是否合理;
5. 工藝的先進性和安全可靠性,擬采取的各種 環保措施是否可行、可靠;
6. 排放總量、環境容量和當地環境質量;
7. 環境影響評價的全面性和合理性。評價等級 以及評價范圍和深度。
8. 環境風險,事故排放、應急預案等;
9. 居民搬遷等社會問題;
10.各種支持性文件的有效性。
來源:環保人綜合整理
Powered by MetInfo www.mit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