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環評的八問八答
1、新修改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從什么時候開始實施的?
答:2016年7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新修改的環境影響評價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3、環境影響評價法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定義是怎么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4、環境影響評價法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和要求是怎么規定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四條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5、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強化規劃環評的源頭預作用是怎么規定的?
答:一是明確專項規劃應當根據環評結論和審査意見進行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審查小組提出修改意見的,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應當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的采納情況作出說明;不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二是明確規劃環評作為建設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八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應當根據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予以簡化。
三是增加規劃編制機關未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未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新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取消前置審批,優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作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刪去原法第17條第2款,不再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條件。
二是取消環境影響評價作為建設項目審批的前置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三是刪去原法第32條關于建設項目審批部門的責任。
7、新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在簡政放權做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取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預審,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改為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以及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二是刪去環評預審有關責任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負責審核、審批、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審批、備案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刪去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預審”中審批部門違法收費的責任。因為新法取消了“預審”程序,預審中違法收費就不存在了。
8、新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在加大對環境影響評價未批先建的處罰力度上有哪些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來源: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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