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該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危險廢物屬于固體廢物的一部分(換言之,某種物質如果不屬于固體廢物,那么該物質肯定不屬于危險廢物);二是危險廢物必須具有危險特性,危險廢物的特性常見有五種,分別為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生物毒性等)、腐蝕性、易燃性、感染性、化學反應性,具有一種或幾種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的屬性判別
危險廢物的屬性判別主要依據有兩個:一是根據危險廢物的定義,將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版)中的廢物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其次對于屬性不確定的固體廢物,則根據《固體廢物鑒別導則》(2006年3月,原國家環保總局等五部委公告第11號)以及《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2007)、《急性毒性初篩》、《浸出毒性鑒別》、《腐蝕性鑒別》、《反應性鑒別》、《易燃性鑒別》、《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298-2007)等國家已出臺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方法,進行屬性鑒別。
2017年國家修訂出臺的《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則上升為國家標準進行發布,在危險廢物的屬性判別方面,不僅具有強制效力,而且在管理層面上有了更強的可操作性。
活性炭是不是危廢?
活性炭形狀不定,通常是黑色粉末狀或塊狀、顆粒狀、蜂窩狀,通過加工處理所獲得。由于活性炭本身具有的吸附性能,能夠吸大多數大氣污染物,吸附效率較為理想,因此在生活中常被當作吸附劑使用。活性炭本身不具備危險性,因此被拋棄的純活性炭不屬于危險廢物。
吸附VOCs后的廢活性炭是不是危廢?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關于HW12、HW49大類危險廢物的定義,涂裝行業和化工行業的吸附VOCs后的廢活性炭(以下簡稱“VOCs廢活性炭”)可明確認定為危險廢物;
那么有的企業要問了:“我們不涉及上述兩個行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VOCs活性炭可不可以按一般固廢的要求處置呢?”答案是:絕對不行。
下面請大家看一下這張圖
可見,其他行業的VOCs廢活性炭屬于HW49其他廢物900-041-49的描述“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險廢物的過濾吸附介質”,故也應該被認定為危險廢物。
VOCs廢活性炭是否在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之列?
小編認認真真把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看了三遍,也沒找到VOCs廢活性炭的身影。
可以確認,VOCs廢活性炭不存在豁免情形,而是直接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來源:北極星VOCs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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