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297-1996
7.1排氣筒高度除須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標準值外,還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建筑5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其高度對應的表列排放速率標準值嚴格50%執行
7.2兩個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論其是否由同一生產工藝過程產生)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并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氣筒,且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時,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四根排氣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氣筒的有關參數計算方法見附錄A。
7.3若某排氣筒的高度處于本標準列出的兩個值之間,其執行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以內插法計算,內插法的計算式見本標準附錄B;當某排氣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標準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時,以外推法計算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外推法計算式見本標準附錄B
7.4新污染源的排氣筒一般不應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氣筒必須低于15m時,其排放速率標準值按7.3的外推計算結果再嚴格50%執行。
2、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
3、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 代替 GB 4915-2004)
4.3.3除儲庫底、地坑及物料轉運點單機除塵設施外,其他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高度應高出本體建(構)筑物3m以上。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
7排放光氣、氰化氫和氯氣的排氣筒高度不低于25m,其他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對高度關系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4.8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并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后的廢氣進行監測,則應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規定執行
5、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
10.34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對高度關系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10.3.5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并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后的廢氣進行監測,則應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規定執行。
6、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4—2019)
4.7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對高度關系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48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并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后的廢氣進行監測,則應按各排放控制要中格的規定執行
7、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
5.4.10廢氣收集、處理與排放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需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外理裝.達標排放。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且至少不低于15m
8、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
5.4.9廢氣收集、處理與排放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需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且至少不低于15m
9、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4—2015)
4.2.6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所有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不得低于15m
10、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
54.2合成樹脂企業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需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且至少不低于15m
11、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1573-2015
4.2.6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并確保正常穩定運行。所有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至少不低于15m(排放含氯氣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5m)。
12、錫、銻、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770-2014)
427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所有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至少不低于15m
13、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4-2013)
426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及集中凈化處理裝置,凈化后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放氯氣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4、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9620-2013)
46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人工千燥及焙燒窯的排氣筒高度一律不得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5、電子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9495-2013)
4.3.2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6、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5—2012)
4.7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7、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4-2012)
47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8、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3-2012)
47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9、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2-2012)
47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0、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代替 GB16171-1996)
42.7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氫廢氣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現有和新建焦企出安裝荒煤氣自動點火放散裝置
21、鐵合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6-2012)
42.7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2、鐵礦采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1-2012)
27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3、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2—2011)
4.2.7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
理裝置。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
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4、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3-2011)
4.32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5、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2-2011)
42.6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30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度還密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6、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1—2011)
4.27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放含氯氣、氯化氫廢氣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7、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4—2010)
4.26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放氯化氫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
28、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8—2010)
4.26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并通過符合要求的排氣筒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放氯氣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9、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7 —2010)
4.2.6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凈化后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放氯氣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30、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6 —2010)
4.26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31、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5—2010 )
4.2.6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標準名稱 |
高度附加要求 |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
新建污染源排氣筒高度一般不應低于15m(注:低于15m,排放速率嚴格50%執行),還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內的建筑5m以上,若高度達不到要求,排放速率嚴格50%執行。 |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各種工業爐窯煙囪(或排氣筒)最低允許高度為15m;當煙囪(或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煙囪(或排氣筒)高度還應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若高度達不到要求,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嚴格50%執行。 |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 |
排氣筒高度不應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氫氣體的排氣筒高度不應低于25m;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內的建筑5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高度的排氣筒,應按排放濃度限值的50%執行。 |
《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一般排氣筒高度不應低于15m,并高于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建筑3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排放限值的50%執行。 |
《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除塵設備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 |
《危險廢物焚燒標準》 |
焚燒爐排氣筒高度根據焚燒量、廢物類型確定,不應低于20m;須高于半徑200米范圍內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
焚燒處理能力<300t/d,煙囪最低允許高度為45m;焚燒處理能力≥300t/d,煙囪最低允許高度為60m;須高于半徑200米范圍內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
排氣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
來源:VOCs減排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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