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回復:不在市重點VOCs總量削減名單上的企業是否能做“一企一策”VOCs削減及替代總量的問題
問題
①不在VOCs總量削減名單上的企業是否能自主執行“一企一策”,削減VOCs排放量;
②不在VOCs總量削減名單上的企業完成“一企一策”后削減的VOCs排放量是否能用于300kg以下總量替代。以上,謝謝!
回復
您好!根據您咨詢的問題答復如下:1.出臺“一企一策”相關政策的目的是減少重點企業VOCs排放量,鼓勵企業采取“一企一策”、低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替代、減少企業生產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建設高效治理設施等方式降低VOCs排放總量。2.《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指標管理工作的通知》(粵環發〔2019〕2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七項明確:“可替代總量指標”為工業企業2016年1月1日后采取減排措施后正常工況下可形成的年排放削減量,或者從擬替代關停的現有企業、設施或者治理項目可形成的削減量中預支,替代削減方案須在建設項目投產前落實到位。“通知”第四項明確:對VOCs排放量大于300公斤/年的新、改、擴建項目,進行總量替代,按照附表1填報VOCs指標來源說明。其他排放量規模需要總量替代的,由本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行確定范圍,并按照要求審核總量指標來源,填寫VOCs總量指標來源說明。建議排放量在300kg以下的企業,按照“通知”要求和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行確定的范圍執行替代工作。謝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Powered by MetInfo www.mit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