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能源公司與某科技公司2018年6月12日簽訂《技術合同》,約定由某科技公司向某能源公司提供年產3000噸生物液體燃料項目編制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供批復所需,除特殊政策性影響因素外,必須保證評審會通過。某科技公司根據某能源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編制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2018年9月5日召開環境影響報告技術評估會時,項目評審會認為某能源公司選址位于共和縣某橋頭,該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選址不合理,要求重新選址,故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未能通過。某能源公司在項目備案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內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亦未辦理重新選址的相關手續。后某能源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技術合同》,某科技公司退還合同預付款31000元并承擔逾期違約責任65286元。
二、裁判結果
海南州中院一審認為,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本案的案由應為技術咨詢合同糾紛。案涉《技術合同》的簽訂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
某能源公司不能重新選址,在事實上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應予解除。但某科技公司完成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未通過評審系因選址不符合要求,不是某科技公司的行為所致,不構成違約,據此判決解除合同,駁回某能源公司要求某科技公司退還預付款并承擔逾期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首例技術咨詢合同糾紛。關于技術咨詢合同的定義,《合同法》第356條第1款沒有對此直接作出定義,而是采取列舉式的方法予以規定。也就是說技術咨詢合同除了“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差、分析報告”訂立的技術咨詢合同外,還可能包括其他類型的技術咨詢合同,這類合同的共同特征是與特定技術項目有關。
本案所涉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合同成果、合同對象和合同標的體現的是對工程分析、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生態、固體廢物,包括環境質量、環境標準、環境影響對大氣、土壤、水流中的化學物質和非化學物質等技術問題提出的技術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等技術咨詢意見,應屬技術咨詢的內容。
該案在準確確定案由的前提下,對案件事實進行客觀詳實的描述,清晰體現案情原貌,裁判說理充分,判決解除合同并駁回當事人要求退還合同預付款和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訴,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具有一定典型意義。
審批的建設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供參考
1、選址布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村鎮建設規劃,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要求;
2、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
3、符合清潔生產要求;
4、排放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5、在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必須執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6、建設項目建設必須符合項目所在地環境功能區劃確定的環境質量要求;
7、建設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的各項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護要求;
8、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必須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以及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
文章來源: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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