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實際生產中會遇到這樣一種情況:列入環評報告中的“危廢”可能實際上不屬于危廢。危廢與固廢的處置方式差別之大,危廢處置費用之高,相信小伙伴們都深有體會。面對這種情況,誰都不會希望將一般工業固廢當做危廢處置。這種情況該怎么辦?
案例一:
某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廢氣處理系統會產生噴淋廢水,在2010年做環評時,環評報告書將其定性為危險廢物進行管理,該企業在后期日常管理工作中也按照危廢進行轉移處理。在2019年,通過與同類企業進行交流發現,同類企業在辦理環評時將此類噴淋廢水(同工段)均按照一般廢水或一般固廢(廢液)進行管理,同時該企業查詢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其中也沒有該企業噴淋廢水的類別。
那么問題來了:該企業已經完成環保驗收工作,此類噴淋廢水如果變更為一般廢水或一般固廢,該如何完善環保手續?
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排除危險特性的物質,不建議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生態環境部根據管理要求適時調整《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于已驗收投運的建設項目,應結合危險廢物名錄要求對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評價法》第二十七條指出,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如噴淋廢水轉為一般廢水自行處理,應遵照相應規定執行。
案例二:
某企業環評中把廢鋰電池列為危險廢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廢鋰電池不屬于危險廢物,但當地環保管理部門要求提供廢鋰電池的危廢合同,企業的其他各項情況均未發生重大變化,那么這種情況下要怎么處理?
未拆解的鋰電池不是危險廢物,應作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回收處理。《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鼓勵回收鋰電池,國家有關部門也正在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包括鋰電池在內的動力蓄電池的回收體系建設,鼓勵通過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和電池生產者建立回收體系。建議將鋰電池交附近的再生資源回收部門或送產品生產者,同時將該情況說明報告當地生態環境管理部門,依法依規開展驗收等工作。
案例三:
某企業生產水性漆(水性丙烯酸及水性環氧漆),生產過程中會產生洗缸廢水,廢水的有毒有害物質檢測結果均沒達到危廢標準。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HW12染料、涂料廢物中內容判斷,不屬于危廢。但如果按900-299-12,“生產、銷售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失效、變質、不合格、淘汰、偽劣的油墨、染料、顏料、油漆”這項,把缸壁物質當廢油漆也可以說是危廢。那么該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洗缸廢水究竟應該當危廢處理還是一般固廢處理?
企業生產過程產生的洗缸廢水,如能滿足《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第7條有關規定,可不作為液態廢物進行管理,不屬于固體廢物。
如不能滿足上述第7條有關規定,則作為液態廢物進行管理,屬于固體廢物,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是否屬于危險廢物。
來源: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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