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領排污許可證后需要做哪些事
(二)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的范圍內排放污染物,并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建立臺賬記錄、編制執行報告、進行信息公開,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相關管理要求。
附: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48號)要求,排污單位應嚴格落實的排污許可證各項規定:
(四)其他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應當記錄的信息。
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關于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的要求,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執行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年度執行報告可以替代當季度或者當月的執行報告,并增加以下內容: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下列與排污單位有關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核發機關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
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
三、排污許可證到期后怎么辦
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核發機關提出延續申請。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延續排污許可證申請;
(三)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來源: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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