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法》對VOCs污染控制有什么要求?
2015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修訂),明確將VOCs作為區域聯合防治的大氣污染物之一,使得VOCs防治工作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求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質燃料、涂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的質量標準,應當明確大氣環境保護要求。鼓勵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要求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對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環境空氣中VOCs常用的監測方法?
大氣VOCs的監測方法主要包括離線技術和在線技術,這些技術通常包括采樣、預濃縮、分離和檢測幾個過程。空氣中VOCs的采樣方式可分為直接采樣、有動力采樣和被動式采樣。樣品預處理方法有溶劑解析法、固相微萃取法、低溫預濃縮-熱解析法等。分析VOCs 的方法有氣相色譜法、高效液相色譜法、氣相色譜-質譜法以及最新發展的質子轉移反應質譜法技術等。
離線技術與在線技術的對比:離線技術盡管定性與定量較為準確,分析測試靈敏度較高,但監測頻次和監測結果的時效性明顯不足,無法及時反映氣體濃度變化情況,且在采樣、樣品儲存、運輸過程易導致樣品損失和交叉污染,測試過程繁瑣耗時,測試樣品數量有限,測試成本較高。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與VOCs的控制有關系嗎?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與VOCs的控制有密切的關系。其較1996年版本調整了污染物項目及限值:增設了PM2.5平均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收緊了PM10、二氧化氮、鉛和苯并[a]芘等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一次污染物(VOCs、NOx)是形成二次污染物(臭氧、細顆粒物)的重要前體物,因此,《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對于PM2.5及臭氧濃度限值等相關要求與VOCs的控制有密切的關系。
來源: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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