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行為:未安裝
(1)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具體違法行為:
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罰則: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法律法規:《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28號令)第十六條
具體違法行為:
現有排污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
罰則:
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 1萬元以下的罰款。
(3)法律法規:《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
具體違法行為:
沿線地區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罰則: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安裝或未驗收
(1)法律法規:《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28號令)第十七條
具體違法行為: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罰則:
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 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備案
(1)法律法規:《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19號令)第十七條
具體違法行為:
排污單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所有權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登記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有關情況,或者登記情況不屬實的。
罰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處罰。
四、拒絕檢查
(1)法律法規:《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19號令)第十八條
具體違法行為:
(一)采取禁止進入、拖延時間等方式阻撓現場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二)不配合進行儀器標定等現場測試的;(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和運行記錄的;(四)不如實回答現場監督檢查人員詢問的。
罰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處罰。
五、弄虛作假
(1)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具體違法行為: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罰則:
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法律法規:《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19號令)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
具體違法行為:
(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放口排放,規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二)違反技術規范,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等方式處理監控樣品的;(三)不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儀器、試劑進行變動操作的;(四)違反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五)其他欺騙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掩蓋真實排污狀況行為。違反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罰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移送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追究刑事責任。
(3)法律法規:《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公治[2014]853號)第六條
具體違法行為:
(一)違反國家規定,對污染源監控系統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者對污染源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二)破壞、損毀監控儀器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及其它監控設施的,以及破壞、損毀監控設施采樣管線,破壞、損毀監控儀器、儀表的;(三)稀釋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擾監測數據的;(四)其他致使監測、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情形。
六、擅自閑置或拆除
(1)法律法規:《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
具體違法行為:
沿線地區重點排污單位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閑置或者拆除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
罰則: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法律法規:《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19號令)第十九條
具體違法行為:
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擅自拆除、閑置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罰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處罰 。
七、不正常運行
(1)法律法規:《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28號令)第十八條
具體違法行為: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
罰則: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 1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水法后有規定,此罰則不再執行)
(二)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
罰則:
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 5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罰則:
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 3萬元以下罰款
(2)法律法規:《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19號令)第十九條
具體違法行為:
(一)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不按照規定報告又不及時檢修恢復正常運行的;(三)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明顯失真的;(四)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傳輸的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明顯不一致的;(五)不按照技術規范操作,導致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控數據相關性異常的;(六)擅自改動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相關參數和數據的;(七)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未通過有效性審核或者有效性審核失效的;(八)其他人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情況。
罰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處罰
(1)法律法規:《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19號令)第二十一條
具體違法行為: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罰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應當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限期治理的決定權限和違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處罰。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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