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提交2020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通知
各有關排污單位: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管理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為規范持證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請未按照規定要求提交2020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排污單位立即整改,于2021年8月8日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提交2020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逾期未整改的,我局將依法予以查處。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8月2日
Powered by MetInfo www.mit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