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生態環境部在2019年6月份發布《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標準,該標準對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的基本要求即為: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其法律依據即為《大氣法》第45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現在,我們來看看GB37822標準中對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系統的要求,VOCs減排工作站提醒切記如下“黃金三條”:
1)企業應考慮生產工藝、操作方式、廢氣性質、處理方法等因素,對VOCs廢氣進行分類收集。
注:“通風生產設備、操作工位、車間廠房等應在符合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根據行業作業規程與標準、工業建筑及潔凈廠房通風設計規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風量。”
2)廢氣收集系統排風罩(集氣罩)的設置應符合GB/T 16758的規定。采用外部排風罩的,應按GB/T 16758、AQ/T 4274-2016規定的方法測量控制風速,測量點應選取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應低于0.3 m/s(行業相關規范有具體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注:集氣罩設置分為:①密閉罩(局部、整體)②外部罩(上吸、下吸、側吸等),應優先密閉收集、分類收集。
3)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應密閉。廢氣收集系統應在負壓下運行,若處于正壓狀態,應對輸送管道組件的密封點進行泄漏檢測,泄漏檢測值不應超過500μmol/mol,亦不應有感官可察覺泄漏。泄漏檢測頻次、修復與記錄的要求按照GB37822標準中的第8章規定執行。
來源: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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