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早在2019年6月份發布《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標準,現有企業在2020年7月1日馬上執行此標準,標準對VOCs 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過程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開液面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均做了詳細規定。那此標準執行后,會給現有企業帶來哪些VOCs管控方面要求的變化?有哪些容易觸犯的VOCs排放方面的環境違法行為?我們曾分享常見8類VOCs違法排放行為及處罰條款,內容是如下九條易違法行為的其中八條,溫故知新。此外,VOCs治理設施運營臺賬怎么做,需要我們生產企業注意,請詳看后文:
一、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未采用負壓狀態,或者正壓狀態時的泄漏檢測值超過500μmol/mol。
適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廢氣采用外部排風罩(集氣罩)收集時,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未達到0.3m/s(行業相關規范有具體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適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三、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企業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含),但未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的;
2、未按規定的頻次、時間進行泄漏檢測與修復的;
3、現場隨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不在修復期內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
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應該根據臺賬資料進行認定。
適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四、含VOCs產品以及有機聚合物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未采用密閉設備或未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質量占比小于10%的VOCs產品除外)。
適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五、未按規定配置VOCs處理設施的(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適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六、排氣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排氣筒。
適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七、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未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適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8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63條第(三)項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八、未按規定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
適用處罰條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即將出臺)第六十九條【違反臺賬記錄(按日計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每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1、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要求記錄臺賬的;
2、臺賬內容不真實、不完整的。
九、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監控點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濃度值(20mg/m3)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適用處罰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99條第二項: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2)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附件:重點監管企業VOCs管控臺賬清單
臺賬類別 |
臺賬清單 |
說明及要求 |
相關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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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原輔材料臺賬 |
原輔料名稱及用量信息 |
1.采購單 (或稱“采購記錄”) |
準備近三個月臺賬備查 |
(HJ944—2018)4.4.2、(環大氣〔2019〕53號) |
2.出庫記錄 (或稱“出庫單”) |
準備近三個月臺賬備查 |
(HJ944—2018)4.4.2、(環大氣〔2019〕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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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VOCs物料用量及VOCs含量信息表 |
準備近一年及近一個月匯總信息一覽表備查 |
(HJ944—2018)4.3.2、(環大氣〔2019〕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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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用量、含量等信息 |
4.VOCs物料檢測報告 |
所有涉VOCs材料都需提供。 |
(環大氣〔2019〕53號) (環大氣〔2019〕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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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VOCs物料物質安全說明書(MS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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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廢氣處理設施臺賬 |
VOCs有機廢氣治理設施設計方案 |
6.VOCs有機廢氣治理設施設計方案 |
(環大氣〔2019〕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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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VOCs有機廢氣治理工程項目合同 |
(HJ2026-2013)、(HJ2027-2013)、(HJ 1093-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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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臺賬 |
8.治理設施運維管理操作手冊 |
(HJ2026-2013)、(HJ2027-2013)、(HJ 1093-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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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治理設施日常監管臺賬記錄 |
包括各類吸附劑、吸收劑和催化劑的更換記錄,熱源、光源、等離子體源及其它輔助設備的維護維修記錄等 |
(HJ944—2018)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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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廢氣監測報告 |
10.有機廢氣監測報告 |
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近半年內VOCs排放情況監測報告,應含有組織排放濃度,有組織排放排放速率、VOCs廢氣治理效率、風量數據、廠區及廠界VOCs濃度、是否滿足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等 |
(HJ944—2018)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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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廢臺賬 |
廢溶劑、廢抹布、廢油漆桶、廢活性炭、廢燈管等二次污染物處置記錄 |
11.危廢處置合同 |
提供最新的危廢處置合同備查 |
(環大氣〔2019〕53號) |
12.轉移聯單 |
準備近一年所有聯單記錄備查 |
(環大氣〔2019〕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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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危廢處理方資質佐證材料 |
如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 |
(環大氣〔2019〕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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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輔助資料 |
“一企一方案”相關資料 |
14.VOCs重點監管企業“一企一方案” |
僅針對省控、市控重點監管企業 |
(粵環函〔2016〕1054號)、(粵環辦函〔2017〕181號) |
15.VOCs重點監管企業“一企一方案”的實施計劃 |
僅針對省控、市控重點監管企業 |
(粵環函〔2016〕1054號)、(粵環辦函〔2017〕1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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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一企一方案”專家評審意見 |
僅針對省控、市控重點監管企業 |
(粵環函〔2016〕1054號)、(粵環辦函〔2017〕1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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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企業現場核查評分表 |
僅針對省控、市控重點監管企業 |
(粵環函〔2016〕1054號)、(粵環辦函〔2017〕1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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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一企一策綜合整治總結報告(或稱“整改情況詳細說明”) |
僅針對省控、市控重點監管企業 |
(粵環函〔2016〕1054號)、(粵環辦函〔2017〕1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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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資料 |
19.環評報告書/環評報告表 |
(HJ944—2018)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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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環評批復文件 |
(HJ944—2018)4.3.3 |
來源:生態環保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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