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暗管排污,最高處罰10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八十三條,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注: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尚未構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
東莞市查處某大理石加工廠
私設暗管偷排廢水案
一、案情簡介
2021年5月下旬,茶山生態環境分局接到多名群眾舉報,反映茶山鎮偉建路56號周邊某雨水井時有白色液體涌出。在經過“人防+技防”的溯源摸排和蹲點暗訪后,6月10日晚,執法人員對目標企業——茶山鎮南社振南路一家涉水企業突擊檢查。經查,該單位已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并辦理環保相關手續,主要從事大理石制品、人造石制品的加工生產,其環評及批復不允許排放生產性廢水,切割、開孔、拋光工序產生的廢水經沉淀后循環使用,定期更換,須設置固定廢水收集裝置收集后交有資質的零星廢水處理單位進行處理。
現場檢查時,該單位正在生產,現場堆放有石材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切割、開孔、拋光工序產生的廢水經地溝流向沉淀池,沉淀池上方設有水泵,水泵連接硬膠水管,硬膠水管連接多個硬膠支管經墻壁通向生產車間用于回用生產,其中一硬膠支管連接零散工業廢水收集膠桶,另外有一硬膠支管連接有軟膠管,軟膠管通向下水道,現場正在排水,最終排入廠外市政管網。對此,執法人員現場委托監測單位在廢水排放口采樣檢測,同時對現場進行查封,并制作雙筆錄立案查處。
二、查處情況
綜合現場調查情況和相關證據,該單位上述行為構成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和《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規定》第五章5.3中關于“編制報告表的項目,屬于初犯的,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處以貳拾肆萬元的罰款。
三、案件啟示
1、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在認定“暗管”時,應作廣義理解,不局限于“埋入地下”或者“暗藏”的排污管道,也包括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或其他未經依法申報的管道。
2、“人防+技防”推動溯源排查精準高效:隨著環境違法行為日益隱蔽化、復雜化、科技化,執法隊伍發現問題的能力亟需進一步提升。強化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科技手段和大數據運用,用好“人防+技防”組合拳,有助于提高監管執法效能。該案件中,茶山生態環境分局委托CCTV管道檢測技術單位,在含有白色液體的市政井口里面放置CCTV探測設備進行摸查。該設備能夠利用內窺電視檢測系統追溯到乳白色廢水流向跡象,判斷出白色廢水從上游的來向,縮小了人工排查范圍。結合市政管網圖紙,根據附近企業生產性質,執法人員基本摸清廢水產生的可能目標和大概位置,最終順利找到廢水排放口和涉事企業,提高了環境執法的效率。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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