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企業10種常見環境違法行為有:
1. 未批先建:最高罰總投資額的5%
2. 未驗先投或驗收弄虛作假:最高罰200萬
3. 無證排放、超標排放、偽造監測數據:最高罰100萬
4. 偷排廢氣:最高罰100萬
5. 產生揮發性有機廢氣的企業,污染防治不到位:最高罰20萬
6. 無證排污:最高罰100萬
7. 私設暗管排污:最高罰100萬
8. 違法處置、傾倒、貯存危險廢物等:最高罰處置費用五倍的罰款
9. 未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檢測記錄,在線監控未安裝、未聯網、未正常運行的:最高罰20萬
10. 在禁燃區燃用高污染燃料:最高罰20萬
01未批先建(最高罰款總投資額5%的罰款)
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或者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未重新報批或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02未驗先投或驗收弄虛作假(最高罰款200萬元)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環保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100萬元的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200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20萬元的罰款。
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03無證排放、超標排放、偽造監測數據(最高罰款100萬元)
未取得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總量超標,或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方式逃避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04偷排廢氣(最高罰款10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注: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尚未構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05產生揮發性有機廢氣的企業,污染防治不到位(最高罰款2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06無證排污(最高罰款100萬元)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尚未構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07私設暗管排污(最高罰款10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八十三條,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注: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尚未構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08違法處置、傾倒、貯存危險廢物等(最高處罰處置費用五倍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注1:以上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注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同時前述第七條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09未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檢測記錄,在線監控未安裝、未聯網、未正常運行的(最高罰款2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1)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2)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治。
10在禁燃區燃用高污染燃料(最高罰款2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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