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炭的種類很多,和很多別的商品一樣,我們 的質最也有優劣之分。通常可通過看、稱、試和測來判斷活性炭的質量。工業廢氣處理中,要使用優質的活性炭才能更好地處理廢氣中的VOCs。
如何判斷優質活性炭?
1、 看
形狀短且筆直,呈墨黑色的為優質炭;形狀偏長且彎曲,顏色偏灰,甚至有銹色為劣質炭。
2、 稱
在同一容器內,裝滿不敲實,質量更輕的為優質炭;反之則為劣質炭。
3、 試
放入清水后,優質炭會排出細小氣泡,且呈細線狀,同時炭粒如泡茶一樣,上下浮動,并發出持續的“嘶嘶”聲;
劣質炭則下沉速度快,不連續,持續時間相對較短,甚至沒有氣泡和“嘶嘶”聲。
4、 測
采用顆粒炭活性炭時,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
采用蜂窩活性炭時,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比表面積不宜低于750m2/g;
采用活性炭纖維時,其比表面積不宜低于1100m2/g
活性炭具有多孔性,所以吸附VOCs是用活性炭的多孔性來完成的,隨著吸附的 VOCs的進入,活性炭的吸附性能也會逐步降低。
因此,活性炭比較適合應用于低濃度的VOCs或異味廢氣的治理。工業VOCs治理中還存在一種情況,既不需要活性炭, 也不需要其他的廢氣治理設施,也就是說不需要對VOCs進行收集治理。
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
環大氣【2019】53號
生態環境部也已經做了相關規定:“一是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二是原輔材料要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滿足相關規定,相應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
要想使活性炭更好的發揮作用,從設計建造到日常使用,都需要遵循國家的相關政策要求。設計建造過程按《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026-2013)等相關要求進行,日常運維中也需要做好如下幾點:
1、 做好廢氣預處理
我們處理的廢氣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廢氣溫度、濕度、顆粒物案例、脫附的難易、是否有導致我們的成分等,只有滿足條件才能很好的發揮作用,否則需要對廢氣進行預處理。
2、 規范使用活性炭
要使用優質活性炭才能更好的處理廢氣,填充的分量要足夠,并且按要求及時進行足量更換。
3、 確保廢氣治理設施安全
在使用過程中,要有防爆、降溫和滅火裝置,保證安全,當發生意外時要立即報警且能自動啟動相關裝置。
4、 規范管理廢氣治理設施
使用中要建立廢氣處理設施運維臺賬,記錄設施的運維和耗材更換情況;定期檢查廢氣收集口風量,裝置、管路是否有破損等。
當使用一段時間后,要對活性炭進行更換。 更換周期一般與使用量(也即裝填量)成正比,與VOCs的削減量成反比,當然實際應用中還要根據處理的廢氣特性、使用的活性炭品質、要求的去除效率等最終確定我們的用量及更換周期。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將排污單位活性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通知》中對活性炭的更換和管理做出了明確的要求。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
要求重點地區初始排放速率大于2kg/h的重點源達到80%的處理效率,對于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產品規定的可不執行處理效率要求;《石油化學污染物排放標準》 (GB31571-2015)和《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要求去除效率不低于95%(特別排放限值不低于97%)。活性炭在對 VOCs的吸附中,也要能夠滿足這些要求才可以。
活性炭本身不屬于危廢,但是,吸附了VOCs的活性炭屬于危廢。所以,使用一段時間,更換下來的活性炭,一般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更換下來的活性炭可以脫附再生重新使用。企業有條件的話,可以在企業內部進行原位脫附再生,一般需要在活性炭吸附裝置后增加RTO或CO等裝置對脫附出的廢氣進行處理,企業的投資成本也會相應增加;企業不具備條件的話,可以將活性炭送到“活性炭集中脫附中心”進行集中處置,我們也可以實現脫附肩再生,企業不需增加新的處理裝置。此類脫附中心不僅可以減少企業成本,還可以使活性炭再生的過程中得到更好的監管。
第二種情況
更換下來的活性炭不能夠脫附再生,那么需要安裝危廢的有關要求進行管理處置,這樣才能不對環境造成損害。
來源:VOCs減排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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