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近日發布《關于2022年第一季度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復核檢查情況通報》顯示,此次自主驗收復核,在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系統隨機抽取的10個建設項目,僅有1個基本符合自主驗收要求!
2020年9月1日新固廢法正式施行,要求企業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標志著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進入企業全面自主驗收時代,企業面臨的行政審批手續得到精簡,但這并不等于企業可以“自由”驗收。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
(一)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
(四)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
(五)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
(六)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
(七)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
(九)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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