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輕微違法行為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遵循過罰相當、懲教結合的原則,對常見的建設項目管理、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環境信息公開等10個方面能夠及時糾正并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進行免罰。
所有企業都適用的嗎?
不是的,《東莞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下稱清單)中存在例外。比如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處罰中就規定了建設項目位于環境敏感區或者屬于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 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項目的除外。
怎樣才能免罰?
為避免因《清單》的出臺而出現生態環境被破壞而得不到懲處的情形,所以需要企事業單位同時滿足《清單》的適用情形方可免罰。同時對于《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已規定的免罰事項,按照其規定執行。
這么多都免罰了,那豈不是企業就有了免死金牌?
雖然《清單》中規定了部分輕微違法行為可以免于處罰,但是也設置了門檻。比如有的就只有首次違法才可以免罰,而且對于《清單》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未做規定的其他行為。
該清單除了規定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的免罰適用條件還有其他內容嗎?
有的,若滿足《清單》第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與生態環境局達成執行協議分階段履行義務,如果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Powered by MetInfo www.mit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