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鄭州生態環境局發布了VOCs重點行業現場督查及監管要點手冊,可便于各級督查執法人員掌握涉VOCs行業監管要點,提升督查人員業務管理和執法能力。各生產企業也可對照點檢表,來看企業的VOCs治理各個環節是否合規。下面為醫藥行業的VOCs治理合規性點檢表。如下:
序號 |
檢查環節 |
檢查要點 |
執行要求 |
法律/文件依據 |
1 |
VOCs物料臺賬 |
是否已建立VOCs原輔材料臺賬,內容是否包含原輔材料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 |
必須執行 |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HJ944) |
2 |
源頭控制 |
是否采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 |
鼓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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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國家鼓勵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 |
3 |
VOCs物料存儲 |
盛裝VOCs的容器在非取用狀態時是否加蓋、封口,保持密閉 |
必須執行 |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 |
4 |
盛裝過VOCs的廢包裝容器是否加蓋密閉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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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是否存放于室內,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場地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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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 |
儲存真實蒸氣壓≥76.6kPa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是否采用低壓罐、壓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
必須執行 |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 |
7 |
儲存真實蒸氣壓≥9.3kPa但<76.6kPa且儲罐容積≥30m3的內浮頂罐的邊緣密封是否采用液體鑲嵌式、機械式鞋形、雙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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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儲存真實蒸氣壓≥9.3kPa但<76.6kPa且儲罐容積≥30m3的外浮頂罐是否采用雙封式密封,且一次密封為浸液式、機械式掛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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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儲存真實蒸氣壓≥9.3kPa但<76.6kPa且儲罐容積≥30m3的固定頂罐是否配有VOCs處理設施或氣相平衡系統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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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浮頂罐浮盤上的開口、縫隙密封設施,以及浮盤與罐壁之間的密封設施是否密閉(采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他正常活動除外),若密封設施不能密閉,在不關閉工藝單元的條件下,在15日內進行維修技術上不可行,則可以延遲維修,但不應晚于最近一個停工期,且需要保存記錄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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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有機液體儲罐與儲存物料蒸汽壓、容積是否匹配是否無破損、孔洞、縫隙等問題存在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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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否有維護記錄,并保存記錄1年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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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VOCs物料轉移和運輸 |
調配好的原輔材料是否采用管道密閉輸送,或者采用密閉容器或者罐車 |
必須執行 |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 |
14 |
粉狀、粒狀VOCs物料是否采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容器或罐車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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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是否采用底部裝載或頂部浸沒式裝載方式;是否根據年裝載量和裝載物料真實蒸氣壓,對VOCs廢氣采取收集處理措施,或連通至氣相平衡系統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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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工藝過程 |
VOCs物料的投加和卸放、化學反應、萃取/提取、蒸餾/精餾、結晶、離心、過濾、干燥以及配料、混合、攪拌、包裝等過程,是否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
必須執行 |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 |
17 |
真空系統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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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采用液環(水環)真空泵、水(水蒸汽)噴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質的循環槽(罐)是否密閉,真空排氣、循環槽(罐)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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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載有VOCs物料的設備及其管道在開停工(車)、檢維修和清洗時,是否在退料階段將殘存物料退凈,并用密閉容器盛裝,退料過程廢氣、清洗及吹掃過程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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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動物房、污水厭氧處理設施及固體廢物(如菌渣、藥渣、污泥、廢活性碳等)處理或存入設施是否采取隔離、密封等措施控制惡臭污染,并設有惡臭氣體收集處理系統 |
鼓勵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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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生產設備
與管線 |
生產裝置組件(泵、閥門、法蘭等動、靜密封點)是否有“跑、冒、滴、漏”現象存在 |
必須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五條 |
22 |
設備、管線維修時是否有對吹掃氣體進行收集并接入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 |
必須執行 |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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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企業密封點數量≥2000個的,是否開展LDAR工作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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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是否建立密封點檢測維修臺賬,內容是否包括檢測時間、檢測儀器讀數、修復時間、采取的修復措施、修復后檢測儀器讀數等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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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泵、壓縮機、攪拌器、閥門、法蘭等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進行泄漏檢測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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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發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是否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泄漏源修復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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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 |
是否有流經換熱器進口和出口的循環冷卻水中的TOC或POC濃度的檢測,若發現泄漏是否及時修復并記錄 |
必須執行 |
《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 |
26 |
集氣系統和廢氣處理設施 |
是否安裝廢氣收集系統 |
必須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
27 |
采用外部集氣罩的,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是否≥0.3米/秒 |
必須執行 |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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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廢氣收集系統是否負壓運行;處于正壓狀態的,是否密閉(異味或現場檢測非甲烷總烴等)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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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是否密閉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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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設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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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產生VOCs的生產工藝和裝置是否有接入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 |
必須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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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是否按照設施設計方案規范的參數條件進行運行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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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是否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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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企業驗收監測報告及自行監測報告(進出口VOCs濃度、廢氣量、溫度、含氧量、廠區及廠界VOCs濃度等)是否滿足排放標準要求(執行最嚴標準) |
必須執行 |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廠區內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限值6mg/m3(監控點處1h平均濃度值),20mg/m3(監控點處任意一次濃度值)、《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工藝廢氣非甲烷總烴排放限值100mg/m3(一般區域),60mg/m3(重點區域)、
《關于全省開展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議值的通知》(豫環攻堅辦〔2017〕162號)醫藥制造工業有機廢氣排放口非甲烷總烴建議排放值60mg/m3;工業企業邊界非甲烷總烴建議排放值2mg/m3;生產車間或生產設備邊界非甲烷總烴排放建議值4mg/m3(本建議值僅在排氣筒去除效率不滿足90%要求的情況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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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是否已建立VOCs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臺賬(包括采用吸收法吸附劑再生更換情況、光化催、等離子體處理效果等) |
必須執行 |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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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排氣筒高度是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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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廢氣處理設施是否按要求在前后風管的合適位置開設永久性規范采樣口 |
必須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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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廢水集輸、儲存和處理系統 |
是否密閉 |
必須執行 |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
39 |
產生的廢氣是否接入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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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廢棄物管理 |
是否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
必須執行 |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2013年修訂) |
41 |
危廢是否進行分類分區存放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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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是否粘貼相應危險廢物標簽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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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含VOCs殘留的廢桶、廢溶劑等的運輸和儲存是否有加蓋密封 |
必須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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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對二次污染廢物是否有依法依規定期處理與處置 |
必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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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有機廢氣治理設施 |
設施名稱:
設施類型:
處理效果: |
來源:鄭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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