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全國繼續開展深入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積極利用大數據分析、視頻監控等非現場監管手段發現問題線索,堅持追根溯源、深挖細查,持續跟進案件辦理進展,確保違法犯罪案件懲處到位,責任人員處理到位。
為保持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從嚴懲處的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2022年6月,生態環境部公布了6個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弄虛作假查處典型案例和1個第三方檢測機構偽造比對監測數據查處典型案例,并對天津市武清區生態環境局、河北省保定市生態環境局、浙江省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余杭分局、安徽省合肥市肥東縣生態環境分局、安徽省六安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福建省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山東省聊城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在辦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天津市武清區發斯特(天津)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修改顆粒物量程上限,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17日,根據天津市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發現的異常數據線索,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會同武清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發斯特(天津)能源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兩臺燃煤鍋爐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正在運行。執法人員現場調取該公司廢氣自動監測設備相關參數,發現在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間顆粒物量程上限有修改痕跡。經調查,該公司負責運行脫硫設施和記錄自動監測數據的工作人員張某、趙某二人對顆粒物量程上限累計修改13次,使顆粒物分鐘數值由超標數據變為達標數據。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2022年3月25日,天津市武清區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52萬元,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該案2名涉案人員已實施行政拘留15天,當地生態環境局正在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工作。
【啟示意義】
利用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對可疑數據進行分析,鎖定造假線索。市區兩級執法部門開展聯合行動、密切配合、及時固定證據,嚴厲打擊自動監測數據造假違法行為。
二、河北保定高陽縣宏業染織有限公司替換水樣,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28日上午,保定市生態環境局高陽縣分局通過查看智能管控監控平臺的視頻監控系統,發現高陽縣宏業染織有限公司廢水排放口處,有人將廢水自動監測設備采樣管放入一塑料桶內,并向桶內注水。保定市生態環境局高陽縣分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高陽縣宏業染織有限公司進行現場調查。經調查證實,2021年6月27日晚23時20分左右,該公司正在生產,污水處理站員工擔心因廢水排放口出水水質不達標而受到公司處罰,擅自將自動監測采樣探頭放入盛有清水的塑料桶內,干擾正常采樣、監測,持續時間長達10小時,導致自動監測數據明顯失真。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1年7月19日,保定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參照《保定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試行)》,責令該公司停產整治,并處罰款25萬元。2021年7月2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涉嫌污染環境罪,遂立案偵查。2022年1月28日,高陽縣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對高陽縣宏業染織有限公司判處罰金50萬元,對2名涉案人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七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5萬元。
【啟示意義】
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充分利用智能管控監控平臺的視頻監控系統開展網上巡查,精準鎖定環境違法問題線索,即查即辦,提高了生態環境執法效能。
三、浙江杭州余杭高明家紡科技有限公司稀釋水樣,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通過“在線智控”數字情報模型發現,余杭高明家紡科技有限公司多次人為轉動監測站房攝像頭,自動監測數據存在重大造假嫌疑。執法人員快速啟動數字模擬分析工作,利用視頻聯動回溯等非現場技術手段固定證據,同時啟動“一案一議”機制,第一時間集合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商討案情,制定行動方案。經現場調查證實,該公司因廢水處理設施處理效果不佳,排放口水質不穩定,公司負責人夏某遂指使下屬胡某、凌某對自動監測設施的COD分析儀采樣裝置加水稀釋,通過干擾自動監測數據的方式,達到違法排污的目的。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2年1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余杭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3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22年3月9日,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啟示意義】
通過“在線智控”數字情報模型進行大數據分析,發現環境違法問題線索。及時啟動行刑銜接“一案一議”機制,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聯合辦案,保障案件順利查處、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偵辦。
四、安徽合肥肥東溫氏畜牧有限公司繞過自動監測設備,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16日,合肥市肥東縣生態環境分局開展滁河流域專項治理行動,發現肥東護城河梁園金橋段水質數據異常,隨即組織執法人員溯源調查。調查發現,肥東溫氏畜牧有限公司的排污許可證明確規定,生產廢水經污水處理設施和七級氧化塘處理后外排,總排口實施自動監測。而該公司工作人員用臨時布設的軟管將第四級氧化塘中黃褐色廢水繞過總排口和自動監測設備采樣點,直接抽至廠外溝渠流入下游河流。合肥市肥東縣生態環境分局商請肥東縣公安局提前介入、聯合偵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詢問,并委托具有資質檢測機構對第四級氧化塘中的廢水取樣檢測,結果顯示COD濃度為345mg/L,超標1.3倍;總磷濃度為46.4mg/L,超標45.4倍。自動監測設備在第七級氧化塘正常取水監測,數據正常上傳,同步調閱取樣時段的自動監測數據,顯示為COD濃度為69.313mg/L,總磷濃度為0.252mg/L,流量計數據為0.004m3/s。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屬于《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規定的情形。2021年12月18日,合肥市肥東縣生態環境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5名責任人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9日,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目前,當地生態環境局已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正在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部門發現環境違法問題線索后,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同步勘查現場、調查詢問、固定證據,有效防范了涉案人員互相串供、滅失證據和掩蓋作案動機等行為的發生。
五、福建泉州海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煙溫探測儀上加裝電阻器件,致使自動監測煙氣流量、排放量減少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7日,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福建省生態云污染源監控管理系統發現,福建省海峽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窯尾煙氣煙溫于2021年11月18日10點左右出現異常降低,同時各項污染物數據異常。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通過調閱視頻監控錄像發現,該公司工作人員分別于2021年11月18日和12月6日,對窯尾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上PT-100型煙溫儀器進行了操作。經調查證實,11月18日該公司中控室主任曾某發現窯尾煙氣煙溫出現異常后,擅自指使電工李某在煙溫探測儀后端傳輸線路接線板上加裝電阻器件,致使該公司自動監測數據失真,煙氣流量變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減少,12月6日曾某指使李某拆除該電阻器件。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屬于《福建省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實施細則》(閩環保監測〔2019〕3號)第十條第(七)項“篡改監測數據,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規定的情形。2021年12月10日,泉州市德化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2年1月12日,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啟示意義】
利用大數據分析功能,查找涉嫌環境違法的問題線索,綜合現場檢查和視頻監控等,固定違法證據,依法嚴厲查處自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嚴守自動監測數據質量生命線。
六、山東聊城眾泰中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高濃度標樣改變自動監測設備校準曲線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2日,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山東省聊城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山東眾泰中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監測站房內標簽標示為25mg/L的總氮標液在總氮自動監測設備上測量顯示為6.20mg/L,經送實驗室測定,其實際濃度為97.6mg/L。調閱歷史運維記錄發現,自2021年1月20日起,該站房內總氮自動監測設備存在多次數據校準失敗,校準前后斜率、截距改變的情況。經調查證實,該公司運維人員為避免總氮自動監測數據超標,人為通過校準高濃度標樣來改變校準曲線的斜率、截距,造成總氮自動監測數據長期偏低。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1年9月28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9.0625萬元。2021年10月9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該案2名嫌疑人已實施行政拘留,當地生態環境局正在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工作。
【啟示意義】
高度重視群眾舉報信息,及時進行核實。本案作案方式極為隱蔽,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準確溯源造假點位并控制現場,通過標樣比對等技術手段快速固定違法證據,實現精準執法。
七、安徽綠實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偽造比對監測數據,出具虛假比對監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11日,六安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安徽綠實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涉嫌偽造比對監測數據,出具虛假比對監測報告。經調查證實,安徽綠實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開展的比對監測未遵守相關技術規范,采樣人員在氨氮自動監測數據大于2mg/L的情況下,違規使用濃度1.5mg/L的標準樣品代替實際水樣開展比對;現場未對pH值、流量計開展比對,采樣人員豐某根據現場監測時的pH自動監測數據,偽造了pH檢測數據及相應檢測記錄;在廢水排放口僅取樣1份,實驗室主任張某授意化驗員江某根據現場監測時COD自動監測數據,偽造了2組COD檢測數據及相應檢測記錄。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不得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規定。2022年2月21日,六安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停業整頓,處罰款10萬元;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處罰款4.48萬元。
【啟示意義】
依法對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違反技術規范,偽造檢測數據出具檢測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處,形成震懾。對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引導環境檢測市場逐步規范,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發揮積極作用。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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