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塑膠制品公司因“未驗先投”環境違法被查處,時隔大半年,該企業并未如期整改,持續違法生產,再被處罰款140萬元。
案件情況
去年,市生態環境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一家涉嫌環境違法的塑膠制品企業。該企業未辦理生態環境審批手續,擅自設有注塑、移印、烘烤等生產工序及相關設備,未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未完成自主驗收,已投入生產使用,生產期間注塑、移印、烘烤等工序產生的廢氣未經處理直接外排。
同年9月,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未驗先投”環境違法行為作出行政命令,責令其3個月內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依法對其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事后,市生態環境局積極督促該公司落實整改措施,并約談其負責人,嘗試引導其依法依規完成整改,停止環境違法行為。
近日,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再次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仍在生產,其“未驗先投”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該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在未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未進行自主驗收的情況下,案涉生產設備仍在投入生產使用,生產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處罰情況
針對該公司“未驗先投”逾期未改正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相關規定,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處140萬元罰款。
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對于已被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排污單位,將持續加強復查跟蹤,督促其落實整改措施、及時終止違法行為,并將依法對屢教不改的排污單位再次作出處罰。
延伸閱讀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及時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責令改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仍處于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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