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分為綜合經營許可證和收集經營許可證。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一、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四)《關于進一步做好固體廢物領域審批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發〔2015〕47號);
(五)《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65號);
(六)《關于做好下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工作的通知》(環辦函〔2014〕551號);
(七)《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二、工作職責
省環境保護局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外的、全省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污控處具體負責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審批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危廢中心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具體負責申請材料的技術審查,組織申請單位進行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并對持證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申領程序
(一)申請
申請單位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的,應當如實填《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并附證明材料(見第五項)及所在市環保局初審意見,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單位為新建項目的,根據環辦函[2005]841號《關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生產設備試運行期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復函》的有關要求,在向省環保局提出申請時,除提交前款所要求的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交在試生產階段開展相關危險廢物經營業務的申請,并附建設項目經審批部門同意試生產的批復。
(二)受理
1、省環保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接到符合許可條件的材料或補正合格的材料后,省環保局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省危廢中心及有關市環保局對申請單位的證明材料和現場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三)評估
省環保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要求對申請單位進行評估:
1、由省危廢中心組織申請單位開展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編制《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書》。
2、省環保局組織專家對《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書》進行審核,并形成審核意見。
(四)審批、頒發許可證
1、省環保局成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對通過技術評估的申請和《評估報告書》審核結論進行審查。
2、省環保局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申請單位,經公示后,對其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3、對處于試生產階段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10日內,將相關驗收證明材料報省危廢中心備案。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發現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省環保局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4、申請單位憑頒發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市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增項登記注冊手續。
(五)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相關材料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并附具以下證明材料: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提供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職稱證書、工作經歷證明等相關材料。
2、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提供與所申請經營危險廢物的特性、數量相適應的專用運輸車清單,并提供相應車輛的行駛證、加蓋“道路危險貨物專用章”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無自備運輸工具的,應提供與專業運輸單位簽定的委托運輸合同或者運輸工具租賃合同,以及相關單位的資質證明。合同應包括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及承運人拋灑、遺棄、傾倒危險廢物的責任條款。
3、有符合國家或陜西省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陜西省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陜西省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有關處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試驗數據或科學論據。
6、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包括:廢物分析計劃、安全措施、內部監督管理措施和計劃、人員培訓計劃、意外突發事故應急計劃、環境監測措施等。
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以其它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有土地使用權的須提供場地所有權證明;租用場地的,須提供5年以上租賃合同及場地所有權證明。
8、企業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9、項目環評報告書(含風險評價章節)、批復和建設項目經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報告。
10、市環保局初審意見。
11、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危險廢物成分分析報告單。
12、綜合利用后執行的產品標準及產品質量檢驗單。
(六)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文本及有效期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由省環保局統一印制,有效期為5年。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2、危險廢物經營方式及主要工藝;
3、危險廢物類別;
4、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5、年經營規模;
6、有效期限;
7、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許可證辦理流程示意圖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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