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東莞環境違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六
東莞市金石新材料有限公司
自主驗收弄虛作假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4日至12月6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金石新材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其建設的項目已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同意,需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但該公司在自主驗收前生產能力超出環評批復規定的30%以上,發生重大變動。該公司在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情況下,仍然提出自主驗收合格的意見,不符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自主驗收文件弄虛作假。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驗收弄虛作假行為處20萬元罰款,對其環保負責人處5萬元罰款,并責令該單位1個月內如實對上述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完成自主驗收,經驗收合格后,上述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啟示
結合東莞市目前實際情況,大部分企業缺乏自主驗收的能力,將自主驗收工作委托相關環保公司負責。但市場上的環保公司良莠不齊,有的在辦理自主驗收過程中,未完全了解企業各生產環節的情況及自主驗收工作相關規范要求,導致自主驗收報告的質量參差不齊,甚至出現弄虛作假行為。各企業應高度重視自主驗收工作,落實自主驗收主體責任,如實提供各類基礎材料并對驗收結果負責,如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將承擔以下法律后果: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案例七
東莞市黑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未取得許可證從事銷售射線裝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1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東莞市黑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從事便攜式X射線機、X射線安檢機、金屬檢測器等銷售業務,在未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19年底開始購買、銷售便攜式X射線機、X射線安檢機等射線裝置,獲得違法所得1800元。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條關于“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單位處1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1800元,同時,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啟示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應用越來越廣泛,由于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可能造成危害,我國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防護工作提出了嚴格要求,2021年,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開展了多輪輻射安全隱患排查專項行動,依法查處了一系列涉輻射環境違法案件,有力打擊和震懾了輻射環境違法行為,保障東莞市輻射環境安全。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從事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八
廣東國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東莞常平朗貝加油站
未按規定備案突發環境事情應急預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5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廣東國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常平朗貝加油站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從事汽油、柴油的零售,設有加油、儲油、卸油等工序和加油機、柴油儲罐、汽油儲罐等設備,已配套建成隔油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池,但未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未向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查處情況
該單位違反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單位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行為處1萬元罰款,并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啟示
根據相關要求,企業事業單位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以便在處理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能立即采取有效的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在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后,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相關規定將環境應急預案備案表、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環境風險評估報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等文件提交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九
肖子民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
組織垂釣活動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1日、16日和17日,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肖某自2019年8月起在清溪鎮的契爺石水庫范圍內經營一釣魚場,擅自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組織垂釣活動。
查處情況
肖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其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組織垂釣行為處2萬元罰款,并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啟示
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經濟建設發展,必須保護好飲用水水源,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飲用水源水質的義務。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且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十
東莞市鼎欣家具有限公司
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日,市生態環境局前往東莞市鼎欣家具有限公司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該公司從事木制家具制造,未辦理環保手續,三樓噴漆車間的噴漆工序配有兩套廢氣處理設施,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通過收集管道連接到樓頂的前置引風機,再經廢氣收集管道連接至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 (水噴淋池+UV光解+活性炭吸附),最后由末端后置引風機引出排放。現場檢查時噴漆工序正在生產,兩套廢氣處理設施在廢氣收集管道上的前置引風機均正在運轉,但兩套廢氣處理設施中的水噴淋、活性炭吸附箱門均呈敞開狀,同時,末端的后置引風機均未開啟,噴漆工序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未經處理,通過敞口或打開箱門對外排放。
查處情況
為了解東莞市鼎欣家具有限公司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環境損害程度和范圍,對環境損害進行量化評估,市生態環境局和厚街鎮政府委托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華南所”),開展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華南所于2021年12月編制形成了《東莞市鼎欣家具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咨詢意見》。針對鼎欣家具有限公司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費用4224.48元,東莞市鼎欣家具有限公司已于磋商協議簽訂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東莞市國庫繳納,本案以磋商方式順利結案。
啟示
讓賠償義務人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增強守法意識。在行政件處罰案件中,繳納罰款作為懲罰性手段,往往并沒有讓企業深刻意識到其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實質傷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開展,把賠償義務人對生態環境的損害具體量化,讓賠償義務人全面體會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具體損害,促使賠償義務人自發地保護生態環境,增強守法意識。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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