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焚燒設施運行一段時間后,VOCs治理明火設施會受到政府或企業自身的安全監管。質保期后,焚燒設施的整體性能、耗材更換、人員操作、系統點檢要素等需定期做體檢。下面來分享下這類VOCs燃燒裝置的運行維護要求,供參考:
燃燒裝置運行維護要求
a.關鍵參數
①直燃式廢氣燃燒裝置(TO)
廢氣燃燒溫度應控制在680~820℃;
當廢氣中有害物質濃度≤3000mg/m3時,應依靠輔助燃料提供熱量(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生物質燃料等),使廢氣中可燃物質達到起燃溫度而分解;
有機溶劑蒸汽混合氣體濃度接近爆炸極限值時,需先采取稀釋措施,補充氧氣后再進入焚化爐。
②催化燃燒裝置(CO)
(a)預處理
進入催化燃燒裝置前廢氣中的顆粒物含量高于10mg/m3時,應采用過濾等方式進行預處理;
過濾裝置兩端應裝設壓差計,當過濾器的阻力超過規定值時應及時清理或更換過濾材料;
當廢氣中有機物濃度較高時,應采用稀釋等方式調節至滿足要求。
(b)催化燃燒
催化燃燒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應根據VOCs種類不同,選擇不同的催化劑和控制相應的反應溫度。在實際使用中溫度應控制在300℃~350℃;
VOCs氧化催化劑應有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合格證明,并符合《工業有機廢氣催化凈化裝置》(HJ/T389—2007)中關于催化劑性能的規定;催化劑的工作溫度應低于700℃,并能承受900℃短時間高溫沖擊;
催化燃燒裝置的設計空速宜為10000h-1~40000h-1;
治理后產生的高溫煙氣宜進行熱能回收。
(c)二次污染控制
當催化燃燒后產生二次污染物時應采取吸收等方法進行處理后達標排放。
③蓄熱熱力燃燒裝置(RTO)
(a)預處理
當廢氣中含有酸、堿類氣體時,宜采用中和吸收等工藝進行預處理;
當廢氣中的顆粒物含量高于10mg/m3時,應采用過濾、洗滌、靜電捕集等方式進行預處理;
過濾裝置兩端應裝設壓差計,當過濾器的阻力超過規定值時應及時清理或更換過濾材料。
(b)燃燒室
廢氣在燃燒室的停留時間一般不宜低于0.75s;燃燒室燃燒溫度一般應高于760℃。
(c)蓄熱室
截面風速不應大于2m/s;
當廢氣含有有機硅時,應對蓄熱體采取保護措施,避免或減緩蓄熱體堵塞和性能下降。
(d)燃燒器
輔助燃料應優先選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燃料;
燃燒器應具備溫度自動調節的功能,應符合《工業燃油燃氣燃燒器通用技術條件》(GB/T19839—2005)的規定;
優先選用低氮燃燒器。
(e)工藝系統整體要求
固定式蓄熱燃燒裝置換向閥換向時間宜為60~180s,旋轉式蓄熱燃燒裝置氣體分配器換向時間宜為30~120s;
蓄熱燃燒裝置進出口氣體溫差不宜大于60℃;
蓄熱燃燒裝置應進行整體內保溫,外表面溫度不應高于60℃,部分熱點除外;
環境溫度較低或廢氣濕度較大時宜采取保溫、伴熱等防凝結措施;
蓄熱燃燒裝置應具有反燒和吹掃功能。
(f)后處理
當處理含氮有機物造成煙氣氮氧化物排放超標時,應進行脫硝處理;
當處理含硫有機物產生二氧化硫時,應采用吸收等工藝進行后處理。
④蓄熱催化燃燒裝置(RCO)
(a)預處理
進入催化燃燒裝置前廢氣中的顆粒物含量高于10mg/m3時,應采用過濾等方式進行預處理;
過濾裝置兩端應裝設壓差計,當過濾器的阻力超過規定值時應及時清理或更換過濾材料;
當廢氣中有機物濃度較高時,應采用稀釋等方式調節至滿足要求。
(b)催化燃燒
RCO的運行溫度宜為300℃~500℃,應根據廢氣成分及催化劑種類而設定;
VOCs氧化催化劑應有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合格證明,并符合《工業有機廢氣催化凈化裝置》(HI/T389—2007)中關于催化劑性能的規定;催化劑的工作溫度應低于700℃,并能承受900℃短時間高溫沖擊;
蓄熱催化燃燒裝置換向閥的泄漏率應低于0.2%;
RCO裝置的設計空速宜為10000h-1~40000h-1;
治理后產生的高溫煙氣宜進行熱能回收。
(c)二次污染控制
當催化燃燒后產生二次污染物時應采取吸收等方法進行處理后達標排放。
b.運行維護及臺賬記錄要求
①燃燒裝置運行維護要求見表3-8。
②臺賬記錄要求
(a)企業應建立治理工程運行狀況、設施維護等的記錄制度,主要記錄內容包括:
治理裝置的啟動、停止時間;
過濾材料、氧化催化劑、蓄熱體等的質量分析數據、采購量、使用量及更換時間;
治理裝置運行工藝控制參數,至少包括治理設備進、出口濃度和相關溫度、蓄熱室截面風速、排放管道風速、蓄熱燃燒裝置進出口溫差等;
主要設備維修情況;
運行事故及維修情況;
定期檢驗、評價及評估情況;
廢水排放、副產物處置情況。
(b)涉及DCS系統的,還應記錄DCS曲線圖。DCS曲線圖應按不同污染物分別記錄,至少包括煙氣量、污染物進出口濃度等。
來源:VOCs減排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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