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黑龍江省生態環境系統堅持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以維護環境安全為底線,嚴厲懲處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有效壓實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導作用,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近日公布5起逃避監管環境違法行為查處典型案例,對相關辦案單位提出表揚。
齊齊哈爾市周某某偷排超標有毒污染物涉嫌環境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接到問題線索:齊齊哈爾某農場生活污水處理廠排放的廢水釋放刺鼻異味,執法部門立即響應并組織人員到現場勘查,發現企業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在線監控數據異常、生產臺賬記錄不清,經現場采樣,生態環境部門按照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對企業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流程。
案件調查過程中,通過現場調取在線監控設施歷史記錄,執法人員發現企業進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數值有突然增高時段,為查找超標原因,追溯可疑污水來源,黑龍江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局組成聯合檢查組,啟動聯動機制,聯系市、區兩級公安機關等4個部門,聯合對該生活污水處理廠周邊全部工業企業、居民區及污水井管道進行排查,啟用無人機巡查并調取問題點位井附近“天眼”監控攝像頭,鎖定了嫌疑吸污車。為及時固定證據,執法人員連夜問詢嫌疑吸污車司機,查找污水來源,最終確定來源為附近某橡膠廠。雖時至午夜12點,考慮案情的嚴峻性,為避免涉案人員逃逸,省、市兩級執法部門與市公安局聯合對橡膠廠進行突擊夜查。通過辨別廠區門口的刺鼻橡膠味確定具體方位,公安機關進入現場后立即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問詢,生態環境部門進行了現場檢查(勘查)。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與公安機關辦案民警冒著破碎玻璃、鐵絲尖網及未知的危險,對可疑加工點位進行詳細排查,最終發現廠房外面兩個藍色大罐,罐內為過濾生產膠粉尾氣產生的廢水。
經過聯合小組連夜對現場工人、企業負責人、司機等現場相關人員的問詢,最終確定了周某某未辦理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等經營許可手續,私自將生產膠粉產生的廢水存入兩個藍色大罐中,并雇傭吸污車將藍色大罐中的廢水抽排至北大荒康莊路污水廠西500米的污水井中的違法事實。
處理結果
齊齊哈爾市地方政府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有關規定,依法對周某某橡膠硫化廠違法違規建設項目予以關閉。齊齊哈爾市生態環境局在省生態環境廳協調指導下,委托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藍色大罐內廢水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周某某未獲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暗管排放自有藍色罐體內廢水,經現場取樣監測,廢水中含有總鉻、汞、六價鉻、鋅、砷、錳、苯、二甲苯、甲苯、乙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苯乙烯等有毒物質,其中甲苯、間二甲苯的濃度分別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一級標準0.64倍、1.93倍,環境損害事實成立,周某某涉嫌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有毒水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及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之規定,該案已經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檢察部門也已提前介入,計劃進行公益訴訟。
案件啟示
本案在調查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部門有效聯勤聯動,一方面及時獲取涉案車輛的監控信息,鎖定了關鍵證據、為案件調查取證提供關鍵支撐;另一方面通過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共同召開行刑銜接專案會審,有效解決了案件涉及的專業領域難題,有效推進案件的順利偵破。
哈爾濱市某塑料制品廠非法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哈爾濱市道外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哈爾濱某塑料制品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將非法收集的大量廢機油桶等塑料制品堆放在裸露地面,后經水洗、加熱、造粒等工藝進行處置利用。該單位涉嫌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利用經營活動。哈爾濱市道外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露天堆存的塑料制品開展檢測,對該加工廠露天混雜堆存的大量廢機油桶及廢舊塑料包裝物劃分若干單元,采集樣品18份,并進行轉移和稱重,其中含有廢機油桶的廢舊塑料打包壓塊5.7噸、廢機油桶和其他廢舊塑料混合包裝物2.07噸,共計7.77噸,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和檢測結果,道外生態環境局認定含有廢機油桶的廢舊塑料打包壓塊和廢機油桶為危險廢物。
處理結果
該廠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之規定。哈爾濱市道外生態環境局將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線索移送至哈爾濱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目前,公安部門已就本案刑事立案,對2名責任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現該單位已關閉,廠內設備、原料、產品已清理完畢。生態環境部門將涉案含廢機油桶的塑料制品稱重后拉運至哈爾濱國環醫療固體廢物無害化集中處置中心有限公司封存。
案件啟示
該案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部門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公安部門在證人證言、查找和固定證據方面為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提供了專業支持;生態環境部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對危險廢物稱重和出具認定意見為公安部門確定刑事犯罪提供證據支撐。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部門之間強化溝通,信息共享促進了該案件順利辦理。
雞西市某礦山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雞西市生態環境局對雞西某礦山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電鍍車間建有2處生產廢水收集池,池中均存有大量廢水。池底設有一根直徑約10公分的管道連接到廠區內下水道,最終進入雞西市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網,經核查為“歷史遺留管道”。通過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2011年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顯示為“電鍍廢水經污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后與生活污水一起排放至穆棱河”;2019年11月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中要求“電鍍污水處理站處理后循環利用”。該公司電鍍廢水正常生產時應施行閉路循環,但因原有管道多年來從未進行封堵,無法按照“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有效實施閉路循環,該管道流淌的生產廢水與生活污水混合,最終排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網。經黑龍江省雞西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監測,該公司室外水井(下水道)水樣監測結果顯示水樣中含有銅、鋅、六價鉻污染因子,主要因子六價鉻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規定排放標準限值。
處理結果
該企業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2021年12月22日,雞西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責令沈煤雞西隆豐礦山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封堵污水處理站內連接廠區外的管道;修繕水污染防治設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對該企業處罰款32.8萬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行政拘留。
大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大慶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急管理與生態環境局對大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夜間突擊檢查,發現該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該公司環評批復要求其產生的廢氣采取“一級酸洗+兩級水洗”方式進行處理后排放?,F場檢查時,該公司一級酸洗設施的加酸噴淋泵停用,2個降溫釜、4個結晶釜內產生的廢氣未經一級酸洗設施處理,直接進入兩級水洗設施處理。
處理結果
該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大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自收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2日內,修復廢氣處理設施中的加酸噴淋泵,拆除第一級水洗罐廢氣進口處的一個直徑約15厘米的敞口塑料管,按照項目環評批復和環保驗收要求產生的廢氣全部經“一級酸洗(5%鹽酸溶液)+兩級水洗”處理后,通過15m高排氣筒排放,對該企業處罰款20萬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行政拘留。
七臺河市某機械加工廠利用滲井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七臺河市勃利生態環境局聯合勃利縣公安局食藥環偵大隊對某機械加工廠進行執法檢查,經檢查發現,該廠主要從事鐵件鍍鋅加工,鐵件在鍍鋅過程中有三道工序,分別是經過鹽酸池進行酸洗除銹、電解池進行鍍鋅、鈍化液池進行鈍化,后續清洗三道工序中的化學劑,產生的廢水未經過任何處理直排到院內的兩個滲水井內,同時經勘查與調查詢問,兩個滲水井未采取防滲措施。根據上述情況,監測人員對兩個滲水井內水體進行采樣,按照《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經檢測,鉻(7.57mg/L)超出限值6.57倍、鎳(0.86mg/L)超出限值0.72倍、鋅(920mg/L)超出限值612倍、鐵(2.31×103mg/L)超出限值769倍、鋁(27.6mg/L)超出限值8.2倍、懸浮物(188mg/L)超出限值2.76倍、化學需氧量(1.28×103mg/L)超出限值15倍、總氮(37.6mg/L)超出限值0.88倍、總磷(13.2mg/L)超出限值12.2倍、石油類(27.9mg/L)超出限值8.3倍、氟離子(14.6mg/L)超出限值0.46倍。
處理結果
該加工廠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已經對該廠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處罰49.61萬元,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之規定,七臺河市勃利生態環境局將此案件移送勃利縣公安局進行立案偵查。
來源:黑龍江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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