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鳳崗生態環境分局查獲了一起環評弄虛作假案件,最終不僅企業受罰,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也要擔責。
案件情況
鳳崗生態環境分局近日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某光電公司環評報告數據“噪音環境質量現狀監測表”的8組數據與另一家光電科技公司同類的8組數據完全相同。執法人員立即針對該情況展開調查。
初步調查發現,參與上述兩家公司環評工作的部分主要人員已從環評編制單位離職,且身處外地,執法人員無法對其現場詢問。執法人員隨即轉變思路,通過基層村委見證的方式對編制人員電話詢問,全程錄音錄像,同時對建設單位、中介單位、環評編寫人、主持人、業務員、監測人員等逐一調查,抽絲剝繭,最終確認某光電公司環評數據造假的事實,執法人員隨即立案上報。
處理情況
某光電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50萬元。
案件中的環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的相關規定,該環評編制單位被處以5倍所得費用的罰款,沒收所得費用,失信記分10分;環評編制人員被處以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失信記分20分的處罰。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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