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5日正式實施的新噪聲法,對企業噪聲超標作出了明確的并處罰款要求,為解決噪聲類信訪難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
近日,黃江生態環境分局收到投訴,反映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某環保材料有限公司噪聲擾民,這兩家公司分別從事花崗巖、路沿石生產和水泥磚加工生產。執法人員對上述公司進行噪聲監測,報告顯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廠界東北外1米噪聲監測點超標7分貝,某環保材料有限公司于廠界西外1米噪聲監測點超標9分貝、廠界南外1米噪聲監測點超標2分貝。
上述兩家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建立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黃江生態環境分局對上述兩家公司制作雙筆錄立案查處,并責令其立即停止超標排放工業噪聲的行為,投訴人對處置結果表示滿意。
當噪聲對人及周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就形成噪聲污染。噪聲污染是一種環境污染,它被認為僅次于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的又一公害。2022年1月至8月,黃江生態環境分局收到噪聲投訴162宗,占投訴總數37%。目前,黃江生態環境分局已聯合黃江鎮各相關部門形成部門聯動機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對全鎮范圍內的環境污染現象進行持續整治。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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