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瀝生態環境分局近日收到群眾舉報,反映某工廠每到周日夜間就在廁所偷排生產廢水。橫瀝分局經過周密部署,于9月25日晚對該公司展開突擊檢查。
當晚,多組執法隊伍進入該公司,分別對其生產車間、廁所、倉庫進行突擊檢查。執法人員在其中一個廁所蹲位發現異常:廁所蹲位被反鎖,敲門一直沒有反應,且內部有很大的沖水聲音。執法人員當機立斷,踹開廁所門,發現果然有大量廢水經管道直接排到廁所內。經查,該公司主要從事五金件加工生產,環評審批設有清洗工序,清洗廢水作為零散廢水轉移處置。但公司老板為了省錢,打起了偷排的主意,將清洗廢水收集后,認為周末夜晚無人問津,隨即肆意排放。
執法人員現場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排放的廢水進行采樣,現場依法對涉水設備進行查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該企業涉嫌以逃避監管的手段排放污染物等環境違法行為,可對其負責人處以行政拘留,對企業最高處100萬元罰款。
法條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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