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瀝生態環境分局依托群眾投訴、有獎舉報、在線監控等手段,深挖深究環境問題線索,全力做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執法保障。
9月19日,橫瀝生態環境分局根據群眾舉報,查獲三江工業區某科技公司私設潛水泵及軟管偷排廢水,現場查封壓鑄機2臺。由于該公司違法行為相當隱蔽,執法人員經過多次勘察,最終選擇從公司后方空地越過齊腰深的雜草,繞到廠區圍墻外,通過其非法設置的潛水泵及軟管,探明了排污去向,做到鐵證如山。最終認定該公司脫模劑廢水收集后,非法設置潛水泵外排。
9月20日,根據群眾舉報及零散廢水監控異常線索,橫瀝生態環境分局查獲新四村某機電公司清洗廢水溢流外排,現場查封清洗生產線1條。該公司的清洗廢水本應作為零散廢水收集后轉移處置,但經營者明知廢水收集裝置已滿,卻放任廢水溢流,部分廢水直接流到雨水渠,最終排入外環境。執法人員核實企業用水狀況,根據水平衡圖核算其廢水產生排放量;同時委托檢測機構現場取樣,沿著雨水渠排查多個下水道檢查井,確認最終廢水排放去向。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上述兩家企業涉嫌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環境違法行為,可對其負責人處以行政拘留,對企業最高處100萬元罰款。
【法條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Powered by MetInfo www.mit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