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并嚴格落實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
企業應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制度,確保建設項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及風險防范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現有排污企業應按照生態環境部門規定的時間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新建排污企業應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建設項目在投入正式生產前,建設單位應自主完成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等相關程序。
(三)排污許可證申領與執行
1.企業應按照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記工作,提供必要資料,并保證所提供各類環境信息真實有效,不得瞞報或謊報。
2.排污企業應按照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并確保排污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企業排污必須按照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控制指標和規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排污企業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文件規定,編制自行監測方案、環境管理臺賬及季度、年度執行報告。
4.排污企業申領排污許可證后,應確保排污許可證副本中的規定得到有效執行,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排污企業應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2)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證中關于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的要求,根據生產特點和污染物排放特點,按照排污口或者無組織排放源進行記錄,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3)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關于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的要求,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4)重點排污單位應及時如實公開有關環境信息,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5)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與排污單位有關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核發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
(6)排污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屆滿60日前向原核發的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請。
(7)排污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
(四)環境保護稅繳納
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環境保護稅,并明確責任部門和人員。企業應當知曉繳納環境保護稅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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