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今年已施行,同時廢止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
《轉移辦法》內容主要變化有哪些
相較于《聯單辦法》僅涉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管理,《轉移辦法》對危險廢物轉移全過程提出了管理要求,增加了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方責任、跨省轉移管理、全面運行電子聯單等內容,完善了相關條款:
一是在《聯單辦法》基礎上,重新制定《轉移辦法》,由生態環境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印發。
二是明確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方的一般責任,增加了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托運人責任,細化了從移出到接受各環節的轉移管理要求。
三是明確危險廢物轉移遵循就近原則,盡可能減少大規模、長距離運輸。
四是強化危險廢物轉移環節信息化管理,推動實現危險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五是優化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服務,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對申請材料、審批流程進行了簡化,提高審批效率,加強服務措施。
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方的責任主要有哪些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的監管,《轉移辦法》規定了危險廢物轉移的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托運人等轉移相關方的責任,明確了從移出到接受各環節的轉移管理要求。
對于危險廢物移出人,具有對危險廢物的合規委托責任、編制管理計劃、建立管理臺賬、如實填寫運行轉移聯單、及時核實接受人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責任。
對于危險廢物承運人,具有核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如實填寫運行轉移聯單、記錄運輸軌跡、合規運輸、將危險廢物全部交付給接受人和及時告知移出人運輸情況等責任。
對于危險廢物接受人,具有核實擬接受的危險廢物相關信息、如實填寫運行轉移聯單、合規利用處置、及時告知移出人危險廢物接受及利用處置情況等責任。
對于危險廢物托運人,具有確定危險廢物對應危險貨物類別、編號等信息,以及合規委托、妥善包裝、核實承運人相關信息等責任。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行有哪些新要求
《轉移辦法》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運行管理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完善。
一是加強信息化監管,全面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因特殊原因無法運行電子聯單的,可先使用紙質聯單,于轉移活動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在信息系統補錄。
二是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數據應當在信息系統中至少保存十年。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污染環境防治信息。
三是實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全國統一編號,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編號由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統一發放。
四是優化轉移聯單運行規則,允許同一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轉移一個或多個類別危險廢物,增加了不通過車(船或者其他運輸工具)且無法按次對危險廢物計量的其他轉移方式的聯單運行要求。
來源: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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