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抽粒行業企業大多使用廢塑料作為生產原料,從而產生大量廢氣污染物。近期橋頭生態環境分局對涉塑膠抽粒企業開展整頓規范工作,并于11月29日晚的突擊檢查中,查處兩家“散亂污”企業。
經查,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辦理相關環保審批手續及自主驗收,擅自設有擠出生產線、拌料機、注塑打板機等生產設備并投入生產?,F場存放有高膠粉、MBS增韌劑、環保級原料顆粒等原輔材料,以及塑膠粒成品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塑料粒。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未辦理營業執照,未辦理相關環保審批手續及自主驗收,擅自設有混料機、雙螺桿機、切粒機等生產設備并投入生產。現場存放有高膠粉、塑膠片等原輔材料和塑料粒產品。
上述兩家廢舊塑料加工廠為逃避生態環境等部門的日常監管,選擇在夜間生產。當晚執法人員對其開展突擊檢查時,兩家企業正在生產,現場環境惡劣,噪聲、廢氣污染明顯。2家企業車間內均無配套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車間外仍能聽見較大的生產噪聲;車間內均堆放大量廢舊塑膠料,通過破碎、熱熔、抽粒(擠出)等工序對廢舊塑膠料進行二次加工生產,雖配套廢氣收集處理設施,但收集處理效果極差,現場氣味極其刺鼻。
上述兩家企業涉嫌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等環境違法行為,橋頭生態環境分局分別對2家企業制作雙筆錄,擬立案處理。
法律鏈接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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