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8日,《東莞市建立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工作方案》正式實施。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在征求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意見后,形成了《東莞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名單(2023年)》,現予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東莞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名單(2023年)》(點擊左邊鏈接可查看詳細名單)
實施正面清單監管的目的
適應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需求,生態環境部門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務本地企業的具體措施,能夠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守法企業在日常監管中的正面激勵和示范效應,在提高執法效能、優化營商環境的同時,充分彰顯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的力度和溫度。
對于正面清單內的企業,市生態環境局堅持“無事不擾、違法必究”的原則
1、減少現場執法檢查,嚴格現場執法檢查條件,主要通過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用電用能監控等管理數據分析強化非現場監管,同時積極運用無人機、走航車、衛星遙感等技術開展非現場執法及巡查;
2、積極主動開展精準幫扶,適時對企業開展環境管理全要素“體檢式”現場幫扶,督促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平;
3、結合企業訴求梳理相關行業企業環境違法風險點,明確監管執法要求,加強普法宣傳,增強企業行為預期;
4、推行包容審慎柔性執法,對環境違法行為輕微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單位,督促其及時完成整改,不予處罰;
5、開啟生態環境綠色服務通道,污染天氣應對期間列入豁免清單,不強制停產、限產,同時優先列入生態環境部門有關評優評獎活動。
納入正面清單監管是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環境管理能力和水平的充分肯定,是對企業自覺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落實主體責任的充分信任,但列入清單的企業并不是從此“一勞永逸”,市生態環境局將對其實施動態監管,若存在納入條件不符或有惡意環境違法行為的,將按照相關程序從正面清單剔除并從嚴監管。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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