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石生態環境分局在開展日常環境監察巡查工作中,發現某鋼化膜制造企業生產廢水直排外環境,執法人員立即針對該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開展執法檢查。
經查,該企業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未辦理環保審批驗收手續,主要從事手機、電腦鋼化膜的加工生產,現場設有鋼化、精雕、拋光、清洗等工序及相關設備。該企業拋光、精雕工序產生的廢水循環使用,清洗工序配套自建廢水收集膠桶,清洗廢水經管道收集流入廢水收集膠桶內。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廢水收集膠桶有破損,部分清洗廢水未經處理從破損口流出排至外環境。執法人員要求該企業立即整改,對其環境違法行為制作雙筆錄處理,同時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對破損口處的廢水取樣送檢。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該企業在未辦理相關環保審批、驗收手續的情況下,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清洗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外環境,將面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Powered by MetInfo www.mit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