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一般有哪些程序?
01 、現場調查取證階段
對涉嫌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由生態環境部門兩名或以上持執法證的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筆錄等。現場能認定的環境違法行為,由執法人員現場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不能現場認定的環境違法行為,經審核后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如需要緊急查封、扣押生產設備或相關涉案證據材料的,現場下發《查封(扣押)決定書》,并現場張貼加蓋市生態環境局公章的封條。非緊急情況下,經審批后下發《查封(扣押)決定書》和張貼封條。
02、行政處罰階段
經審核,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不予處罰情形的,下發《不予處罰告知書》。
下發上述文書后,根據當事人提交的陳述、申辯意見、聽證申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申請等情況,按程序辦理。經審核,決定予以行政處罰的,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不予處罰的,下發《不予處罰決定書》。
03、催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階段
《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訴訟期限屆滿后,開展復查工作,發現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罰款的,下發《催告書》,催告期限屆滿后仍拒不繳納的,將向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被生態環境部門查處后,千萬別慌,不要道聽途說,也不要輕信社會人士“指點迷津”。有任何問題,可以撥打當地生態環境分局的聯系電話和生態環境部門送達的文書留下的咨詢電話。想咨詢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事宜的,可以撥打市司法局和市兩級人民法院官方網站公布的聯系電話。
下面,介紹幾種常見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作出的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類型,以及其主要的救濟途徑。請大家依法行使救濟權,維護合法權益。(本文未能將全部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類型及其救濟途徑逐一列舉,相關規定以法律規定為準;如法律規定發生變化的,以最新生效的規定為準)
收到《查封(扣押)決定書》
1、申請解除查封(扣押)
在完成整改后,向屬地生態環境分局提交書面申請。
如果相關部門采納意見,會怎么樣?
現場核查整改情況,符合解除查封、扣押情形的,送達《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
2、申請行政復議
收到文書后60日內,向東莞市人民政府(具體提交至市司法局復議科)提交行政復議申請。
如果相關部門采納意見,會怎么樣?
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作出決定,撤銷《查封(扣押)決定書》。
3、提起行政訴訟
收到文書后6個月內(有申請行政復議的,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一般是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港澳臺居民、外國人,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相關部門采納意見,會怎么樣?
法院作出判決,撤銷《查封(扣押)決定書》。
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
1、申請聽證
有聽證權的,收到文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生態環境分局或市生態環境局提交聽證申請。
2、提交陳述、申辯意見
收到文書后7個工作日內,向生態環境分局或市生態環境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
3、提交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申請
收到文書后7個工作日內,向生態環境分局或市生態環境局提交書面申請。
以上事項
如果相關部門采納意見,會怎么樣?
1、市生態環境局同意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申請的,將電話或短信通知當事人進行登報道歉,請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登報;
2、符合免罰情形的,印發《不予處罰決定書》;
3、符合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情形的,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降低處罰金額。同時在市生態環境局官網公示信息欄“行政處罰決定”公示。
收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1、申請行政復議
收到文書后60日內,向東莞市人民政府(具體提交至市司法局復議科)提交行政復議申請。
如果相關部門采納意見,會怎么樣?
1、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作出決定,撤銷或變更行政命令、行政處罰。
2、市生態環境局撤銷《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發撤銷通知 (極少數案件采用該形式撤銷處罰,撤銷通知由生態環境部門送達,絕不會委托其他人員送達)。
3、行政處罰撤銷或變更的,相關情況會在市生態環境局官網公示信息欄“行政處罰變更”公示。
2、提起行政訴訟
收到文書后6個月內(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一般是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港澳臺居民、外國人,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相關部門采納意見,會怎么樣?
1、法院作出判決,撤銷或變更行政命令、行政處罰。
2、市生態環境局撤銷《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發撤銷通知(極少數案件采用該形式撤銷處罰,撤銷通知由生態環境部門送達,絕不會委托其他人員送達)。
3、行政處罰撤銷或變更的,相關情況會在市生態環境局官網公示信息欄“行政處罰變更”公示。
收到《催告書》
1、申請減免加處罰款
在收到催告書后3日內,向生態環境分局或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繳款證明等材料。
如果相關部門采納意見,會怎么樣?
符合《東莞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第16項規定的,減免加處罰款,不出具文書。
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入企檢查要求
1、檢查人員須持有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工作證件,且不得少于2名;
2、檢查人員應遵循“6個不準”要求:
(一)不準徇私枉法、庇護違法者;
(二)不準越權執法、違反程序辦案;
(三)不準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
(四)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和親友牟利;
(五)不準執法隨意、畸輕畸重、以罰代管;
(六)不準作風粗暴。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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