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力爭轄區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助力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3月23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六科根據前期摸排發現的情況,聯合石碣生態環境分局開展重點涉氣區域專項執法檢查。
本次行動共檢查企業11家,現場對1家企業廢氣處理設施閑置和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檢查中發現,部分企業存在一般工業固廢或危廢貯存場所標識缺失、危廢倉設置不規范、臺賬未建立、未做污染源排污登記等問題,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執法六科將問題清單移交當地生態環境分局跟進復查,督促問題企業整改落實。
典型案例
行動中發現一塑料包裝企業廢氣處理設施閑置,生產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經查,該企業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已辦理環保審批、驗收手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主要從事中空板、中空板箱的加工生產,設有押出成型、破碎等工序及押出機、破碎機等設備。
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正在生產,其中1臺押出機正在生產,押出車間未密閉,車間窗戶、車間門簾打開,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處理方法為“生物法”,現場該廢氣處理設施未開啟(抽風機及水噴淋水泵均未開啟),押出成型工序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未經收集無組織排放,從車間門窗排出廠外。
另外,該企業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擅自增加絲印工序,設有1臺絲印機,現場正在生產,未配套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機廢氣未經收集處理,通過車間門窗直接向外無組織排放。
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取證,現場制作雙筆錄,并依法對其生產工序進行查封處理。
法條解讀
該企業涉嫌違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關于“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將面臨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規定,該企業將面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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