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生態環境分局近日接到群眾電話舉報,反映大洲社區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偷排生產廢水。橋頭分局立即聯合公安分局對該企業進行突擊檢查,當場發現其偷排廢水的違法行為。
經查,該企業主要從事手機膜加工生產,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設有開料機、CNC精雕機、拋光機、超聲波清洗機等生產設備。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正在生產,拋光工序采用可移動的水槽收集廢水,員工偷偷將收集槽內的拋光廢水運至洗手間,并直接倒入洗水間下水道,最終排至外環境。
執法人員責令該企業立刻停止傾倒廢水行為,并對其制作雙筆錄,擬對其立案處罰。同時委托第三方監測公司對其拋光工序產生的廢水取水樣檢測,待檢測結果出具后進一步處理。為防止企業再次非法排污,橋頭生態環境分局對該企業拋光設備進行查封。
【相關法規】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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