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現場執法是一種既不打擾守法企業正常生產,又能精準發現違法線索的監管手段,借助遠端執法手段能夠加強對污染源的有效監管,推進執法監管靶向精準、更加高效。今年4月,市生態環境局鶴山分局(以下簡稱“鶴山分局”)利用廣東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臺進行數據分析,結合現場核查,發現并立案查處一家涉氣企業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
01案情回顧
今年4月,鶴山分局固廢管理人員通過廣東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臺對轄區內涉氣企業的危險廢物申報情況進行數據分析,發現一家從事五金配件噴漆加工的企業申報的廢油漆渣、廢活性炭等危險廢物量較小,與理論上的產生量存在一定差異,經分析研判,該企業在廢氣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方面可能疏漏。為此,鶴山分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開展“三不一直”突擊檢查。
經現場核查,執法人員發現該企業員工正在對水龍頭配件進行噴漆作業,但噴漆車間大門敞開,而且在噴漆工序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中,UV光解設施內近一半的UV燈處于關閉狀態,活性炭箱內活性炭顆粒也已發白結塊。
02處罰情況
該企業存在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 (噴漆工序)未在密閉空間作業、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及《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的裁量標準,鶴山分局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67500元的行政處罰。
03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生態環境部門提醒
相關企業應當明確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強化環境保護意識,做好一般工業固廢及危廢申報工作,將各項措施和規定落到實處。在生態環境部門持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下,企業更要知法于心、守法于行,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來源:江門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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